查詢結果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10803620605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9年1月15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 EN 第15條
證券商設置標準 EN 第9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要  旨
要  旨 證券交易法第15條第2款規定之令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核准證券自營商得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並得於募集期間購買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
  • 二、申請辦理前點業務者,應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九條規定申請設置證券商,或依同標準第六章規定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或營業項目,並應檢具前開申請書件,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並轉報本會核准。
  •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瑤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誠先生)、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銘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珩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代表人李○賢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 民國108年6月21日 (歷史版次)
  1. 第15條 (證券業務種類)
  1. 依本法經營之證券業務,其種類如左:
    1. 一、有價證券之承銷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2. 二、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3. 三、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證券商設置標準 民國104年4月28日 (歷史版次)
  1. 設置證券商,發起人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1.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2. 二、公司章程。
    3. 三、營業計劃書: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
    4. 四、發起人會議記錄。
    5. 五、發起人名冊(格式如附件二)。
    6. 六、發起人無第四條規定各款情事之聲明文件(格式如附件三)。
    7. 七、已依第七條規定存入款項之證明文件。
    8. 八、已依第八條規定取得電腦連線之承諾文件。
    9. 九、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