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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期字第1080320960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8年9月24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EN
第167條 期貨商管理規則 EN 第53-1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要 旨 | |
要 旨 | 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3條之 1規定,發布期貨自營商從事期貨交易相關規 定之令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4.13. 金管證期字第 1040005608號令廢 止)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哲先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瑤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誠先生)、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銘先生)、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糜○雍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珩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 |
相關法條
公司法 民國107年8月1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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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民國105年8月2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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