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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台期輔字第10700029000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7年9月3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 EN 第1條
期貨商管理規則 EN 第1條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第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要  旨
要  旨 修正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標
準規範」及「法令遵循自行評估表」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修正本公司「期貨商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標準規範」及「法令遵循自行評估表」如說明,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 一、本修正案業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8月22日金管證期字第1070325315號函同意照辨。
  • 二、本次修正係強化法令遵循風險管理機制與落實法令遵循效能及監督,並參酌「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爰於「期貨商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標準規範」新增「建立法遵風險管理架構」、「獨立法令遵循之權責」及「落實法令遵循效能報告及監督」等相關規定;另配合「洗錢防制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期貨商管理規則」、「期貨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等法規之修正,更新「法令遵循自行評估表」相關內容。
  • 三、修正內容置於本公司網站(www.taifex.com.tw),「期貨業專區」、「期貨商內控標準規範」項下,請貴公司自行下載修訂局揭規範及自行評估表並落實執行。

正本:各期貨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圓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氏國期貨業商業同葉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網站

相關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 民國104年12月30日 (歷史版次)
  1. 第1條 (立法目的)
  1.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期貨商管理規則 民國105年8月2日 (歷史版次)
  1. 本規則依期貨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民國107年5月30日 (歷史版次)
  1.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期貨交易法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二項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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