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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證櫃管字第1070800460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7年7月12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EN 第34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要  旨
要  旨 有關 107年上半年度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繳交之履約保證金利息計算清單
如說明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有關貴公司本(107)年上半年度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繳交之履約保證金利息計算清單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 一、依據「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
  • 二、依業務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本中心所收取之履約保證金,應於銀行開立存款專戶保管,並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將所收利息扣除其稅捐及所需費用後,發還各證券商」。貴公司本年上半年度履約保證金利息淨應分配數,本中心訂於本年7月16日撥入貴公司指定之專戶,半年度利息計算清單及本年度之利息淨分配數扣繳憑單(107年度利息扣繳憑單本中心於108年2月10日前上傳,敬請列入本年度其他所得申報)請至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查詢,網址 http://brks.tse.com.tw/kbrsale/html/default_s.htm。

正本: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本中心債券部、內部稽核小組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民國107年4月20日 (歷史版次)
  1. 證券商承作結構型商品應按月提撥結構型商品契約流通餘額之百分之三,繳交履約保證金予本中心;但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未達百分之二百五十者,應按前述餘額之百分之五,繳交履約保證金予本中心。
  2. 證券商繳交前項履約保證金,得以現金、銀行定期存款存單或中央政府公債為之,並應按月依契約流通餘額及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之變動,於每月十日前向本中心辦理履約保證金之增補或退還。
  3. 本中心所收取之履約保證金,應於銀行開立存款專戶保管,並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將所收利息扣除其稅捐及所需費用後,發還各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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