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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證櫃交字第1070300643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7年7月6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 EN 第21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內部作業辦法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EN 第3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要  旨
要  旨 重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21條第 1項
第 8款有關推薦證券商「應本於專業判斷確實履行報價義務,不得申報偏
離合理價格之報價,損及公正價格之形成。」之規定,以落實興櫃股票專
家推薦的功能
全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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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重申本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21條第1項第8款有關推薦證券商「應本於專業判斷確實履行報價義務,不得申報偏離合理價格之報價,損及公正價格之形成。」之規定,以落實興櫃股票專家推薦的功能,請查照。

說明:

  • 一、依據本(107)年5月31日「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報價義務宣導說明會」會議紀錄辦理。
  • 二、有關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之報價決定依據,本中心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內部作業辦法應行記載事項要點第3點定有明文,推薦證券商應於興櫃股票內部作業辦法訂定有關「報價決定依據」之規定,據此,推薦證券商於執行報價作業時,應綜合考量交易市場委託買賣狀況、興櫃公司財務業務面指標、產業前景資料等因素,據以申報合理買賣報價,倘推薦證券商僅考量交易市場委託價格調整買賣報價,或無正當理由於短時間內持續頻繁上下調整買賣報價,應視同違反本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21條第1項第8款有關推薦證券商「應本於專業判斷確實履行報價義務,不得申報偏離合理價格之報價,損及公正價格之形成。」之規定。
  • 三、推薦證券商於興櫃股票交易時間內應持續依專業判斷申報合理價格,如於瞬間大幅調整買賣報價與原落在到價義務範圍內之投資人委託單到價成交,成交後又立即大幅回調買賣報價,應視同違反本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21條第1項第8款有關推薦證券商「應本於專業判斷確實履行報價義務,不得申報偏離合理價格之報價,損及公正價格之形成。」之規定。
  • 四、前揭情形,本中心對於違規之推薦證券商,將依違反本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21條規定處理,並將視違規情節予以警告、課以新台幣5萬元至20萬元之違約金、拒絕受理該證券商推薦興櫃股票或「對其自營或經紀業務或其營業處所之全部或部分,停止其三個月以下之買賣」。此外,推薦證券商依規定訂定之內部作業辦法之內容與本函文內容牴觸者,請立即修正並於一個月內將修正後之辦法函報本中心。
  • 五、請各證券商稽核人員將本函文相關內容列入內部控制及稽核之重點項目,本中心並將列入對證券商查核之重點查核項目。
  • 六、另對投資人未到價之委託買進及委託賣出價格存有合理價差時,推薦證券商應本於造市商身分善盡造市義務儘速調整報價與未到價委託單成交,以滿足投資人需求,增加興櫃交易市場之流動性。

正本:各櫃檯買賣證券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中心券商輔導部、上櫃審查部、監視部、管理部、交易部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 民國105年9月9日 (歷史版次)
  1. 推薦證券商買賣興櫃股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於其推薦之興櫃股票經本中心核准登錄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應將其持有被推薦興櫃股票之數量、比率、認購日期及價格與計算之依據,以興櫃股票審查準則所定之方式向本中心申報,前開認購資訊將併同公司概況資料揭示於本中心網站。但於各該興櫃股票開始櫃檯買賣之日後始加入推薦者,應於其向本中心申請為該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時申報之。
    2. 二、使用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於每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就其推薦之興櫃股票為一定數量以上買進及賣出之報價,且其買進與賣出報價間之差距不得逾賣出報價之百分之五。
    3. 三、使用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於每營業日交易時間內,應就其推薦之興櫃股票負連續報價之義務,且其買進與賣出報價間之差距不得逾賣出報價之百分之五。
    4. 四、對客戶或其他證券商之詢價應立即回覆。
    5. 五、對於自己推薦之興櫃股票所為之報價,於委託申報價格到價時有應買應賣之義務。但數量為一千股或其整倍數之委託申報,限以一千股或其整倍數成交。
    6. 六、對於未到價之委託申報,應於雙邊報價均有效存在時始得點選成交,但不得有穿價成交情事,且應以所點選一方之委託申報價格,視為變更後之報價價格。
    7. 七、對於自己推薦之興櫃股票,就買進委託與賣出委託間具備一定合理價差時有應買應賣之義務。
    8. 八、應本於專業判斷確實履行報價義務,不得申報偏離合理價格之報價,損及公正價格之形成。
  2. 推薦證券商持有所推薦之證券商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該被推薦之證券商已櫃檯買賣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或五十萬股(以孰低者為準)。
  3.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一定數量如下:
    1. 一、申報價格未滿二十元者為五千股。
    2. 二、申報價格二十元以上未滿一百元者為三千股。
    3. 三、申報價格一百元以上者為二千股。
  4.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連續報價,係指推薦證券商於交易時間內就其推薦之興櫃股票,應持續透過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為前項規定數量以上買進及賣出之報價以供應買應賣,如前次報價經取消或其數量經點選成交後已不足一千股者,推薦證券商應於三分鐘內重新將報價資料輸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
  5.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委託申報價格到價時應買應賣義務,係指推薦證券商就其推薦之興櫃股票,於相對應之買方(或賣方)輸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委託申報價格達推薦證券商所報賣出(或買進)價格以上(或以下)時,負有成交之義務。本中心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將予輔助自動點選成交。到價之推薦證券商有二家以上時,依推薦證券商報價之價格優先,價格相同時依時間優先之原則輔助自動點選成交。
  6. 推薦證券商依第一項第六款點選未到價之委託申報者,對於點選當時之委託賣出(或買進)申報價格低於(或高於)其所點選之賣出(或買進)價格者,應全數予以成交,不得有穿價成交情事。所點選之委託賣出(或買進)價格不得高於(低於)其賣出(買進)報價,且應以所點選之委託申報價格,視為變更後之報價價格。點選成交之數量未達第三項規定之數量者,本中心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將揭示餘量;該變更後報價之相對應買進或賣出報價,則維持原價格及數量繼續揭示。
  7. 第一項第七款所稱買進委託與賣出委託間具備一定合理價差時應買應賣義務,係指推薦證券商就其推薦之興櫃股票,於相對應之買方及賣方輸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委託申報價格差距達推薦證券商之興櫃股票議價買賣內部作業辦法所訂之價差比率者,在其買進與賣出委託可對應成交之數量範圍內,應進行點選成交。
  8. 推薦證券商持有之興櫃股票數量不足最低報價數量者,得不負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申報賣出報價之義務。但應於一個營業日內改善,並履行賣出報價義務。
  9. 推薦證券商就其推薦之興櫃股票不得於發行公司登錄興櫃後短時間內將所認購之股份大量賣出,亦不得有非為造市目的大量賣出所持有興櫃股票之情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內部作業辦法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民國105年2月19日 (歷史版次)
  1. 推薦證券商訂定之興櫃股票議價買賣內部作業辦法,至少應記載之內容如下:
    1. (一)預收款券之原則。
    2. (二)應買應賣之原則及流程,亦即與客戶自行議價或透過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與他證券商議價買賣之處理原則及流程。對於同樣價格之買賣申報,其議價成交之優先原則亦應予以載明。
    3. (三)報價決定依據:
      1. 1.報價核決權限及相關人員。
      2. 2.合理庫存部位決定方式。
      3. 3.每一營業日對所推薦之興櫃股票,其第一筆報價價格決定依據及當日後續報價價格決定依據:
        1. (1)交易市場委託買賣狀況。
        2. (2)每一營業日第一筆報價與前一營業日成交均價及本身最後一筆報價之關聯性。
        3. (3)所參考之興櫃公司財務業務面指標。
        4. (4)所參考之總體經濟指標及產業前景資料。
        5. (5)其他考量因素。
      4. 4.對於開始櫃檯買賣首日之興櫃股票,除須記載第 3目各點外,另須記載興櫃股票櫃檯買賣首日第一筆報價價格決定依據及與認購價格之關聯性。
      5. 5.報價調整比例上限及報價調整超過上限時之核決層級及處理程序(應留存書面紀錄備查)。
      6. 6.報價與該股票之上櫃或上市承銷價差距百分之三十以上時,應於當日收市後評估其報價之合理性及因應措施,出具書面報告陳報總經理核定後留存備查。
    4. (四)議價成交之機制:
      1. 1.報價差距之執行及控管方式。
      2. 2.連續報價之執行及控管方式。
      3. 3.對於客戶、證券經紀商或他證券自營商之議價申報,不得為差別待遇。
      4. 4.透過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點選未到價委託申報之作業原則。
      5. 5.買進委託與賣出委託間具備一定合理價差時,應買應賣之執行及控管方式。其中應載明一定合理價差之比率,即委託買進價格減委託賣出價格後,再除以委託買進價格之比率。
      6. 6.在營業處所自行與客戶議價買賣者(以下簡稱系統外議價),其執行原因及控管方式,並應留存相關文件備查。
      7. 7.就所推薦之股票與該股票之其他推薦證券商進行系統外議價之事由及核決程序。
    5. (五)向櫃檯中心申報改帳作業之處理。
    6. (六)成交資料比對之程序(含餘額沖抵交割及即時逐筆交割之方式)。
    7. (七)異常狀況之處理:
      1. 1.交易系統連線中斷之處理。
      2. 2.比對資料錯誤之處理。
      3. 3.客戶及證券商違約時之處理。
    8. (八)興櫃股票議價買賣之業務主管及業務人員之配置及分工方式,及各相關人員之緊急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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