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10703209866號 EN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7年7月2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 EN 第6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要  旨
要  旨 發布核定證券商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所稱之有價證券
之令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核定證券商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並自即日生效。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 民國107年4月25日 (歷史版次)
  1. 第6條 (有價證券之定義)
  1. 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2.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前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視為有價證券。
  3. 前二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有價證券者,亦視為有價證券。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