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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070314217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7年5月21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訂定)
EN
第12、2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第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EN 第14-1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要 旨 | |
要 旨 | 刪除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子公司擔任普通合夥人之私募股權基金不得向他人 借款之限制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08.03. 金管證投字第1060009113號令廢止 )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04.19. 金管證投字第1080310 8371號令自即日廢止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4.19.金管證投字第10803108371號令發布,自108年4月19日廢止〕 |
相關法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訂定) 民國98年9月25日 (現行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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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民國101年8月1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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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105年1月4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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