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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保結企字第1070008514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7年4月27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公司法 EN 第165、172-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召開107年股東常會公告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召開本公司107年股東常會。

依據: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 一、開會時間:107年6月20日(星期三)下午2時止二、開會地點:臺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63號地下1樓(弘雅大樓地下1樓)三、會議主要內容:
    • (一)報告事項:
      • 1.本公司106年度業務財務報告
      • 2.本公司監察人審查報告
      • 3.本公司106年度員工酬勞分派情形
    • (二)承認事項:
      • 1.本公司106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 2.本公司106年度盈餘分配案
    • (三)討論事項:
      • 1.本公司106年度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 2.修正本公司章程部分條文
    • (四)臨時動議
  • 四、停止過戶日期: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茲訂定自107年5月22日起至107年6月20日止停止股票過戶,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未辦理過戶之股東,務請於107年5月21日(星期一)下午4時30分前,親臨或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臺北市承德路3段210號地下一樓,電話02–25865859)辦理過戶手續。
  • 五、除登報公告外,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將依法於會期20天前寄發各股東,屆時如未收到者,請書名股東戶號、戶名,逕洽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查詢。
  • 六、其他應敘明事項:
    • (一)為方便股東參與本次股東常會,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增採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作業,並將依公司法規定載明其投票方法於開會通知書。
    • (二)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1.股東資格: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 2.議案內容: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為限(包括理由及標點符號),提案超過一項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
      • 3.受理期間:自107年5月2日起至107年5月11日(上午9:00至下午5:00)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請於107年5月11日下午5:00前寄(送)達,以書面提出蓋妥原留印鑑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以利董事會審查及回復審查結果。請於信封封面加註「股東常會提案函件」字樣,掛號函件寄送。
      • 4.受理處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企劃部(地址:105臺北市復興北路365號9樓,連絡電話:02–27195805轉434)5.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 6.本公司董事會得不列為股東常會議案之情形如下:
        • (1)該議案非股東常會所得決議者。
        • (2)提案股東於公司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 (3)該提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 7.其他說明:本公司將於股東常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將於股東常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 (三)本次股東常會未發放紀念品。
  • 七、特此公告

相關法條

公司法 民國104年7月1日 (歷史版次)
  1. 第165條 (股東名簿)
  1.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2.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3.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
  4. 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1. 第172-1條 (股東常會議案之提出)
  1.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2.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3.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4. 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1.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2.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3.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5.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6.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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