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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060051436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7年3月15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第7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要 旨 | |
要 旨 | 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派任人員兼任海外機構所管理公司型基金之董事 職務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9.16. 金管證頭字第1040022418號令廢止 )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相關法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民國101年8月1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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