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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台期結字第10703000060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7年1月15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 EN 第4-7、5、5-2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第29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英鎊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EN 第14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澳幣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EN 第14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公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英鎊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及「澳幣
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之保證金計收方式說明、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
(SPAN)參數訂定方式及保證金金額
全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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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本公司「英鎊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及「澳幣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之保證金計收方式說明、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參數訂定方式及保證金金額,並自107年1月22日起實施。

說明:

  •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月12日金管證期字1060050857號函、本公司業務規則第29條、本公司「英鎊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交易規則第14條、「澳幣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交易規則第14條,及本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第4條之7、第5條、第5條之2辦理。
  • 二、本公司「英鎊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及「澳幣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保證金計收方式說明,如附件1。
  • 三、本公司「英鎊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及「澳幣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參數訂定方式,如附件2。
  • 四、本公司「英鎊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及「澳幣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保證金金額,如附件3。
  • 五、旨揭契約之保證金計收方式說明、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參數訂定方式,及保證金金額,自107年1月22日起實施。

正本:各期貨商、各期貨交易輔助人、行情資訊廠商、前後台資訊廠商、保管銀行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政部賦稅署、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國際金融資訊協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部門、本公司網站、記者室

附件1-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英鎊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及「澳幣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保證金計收方式說明 附件2-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英鎊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及「澳幣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參數訂定方式 附件3-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英鎊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及「澳幣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保證金金額

相關法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 民國106年2月24日 (歷史版次)
  1. 匯率類期貨契約結算保證金金額為期貨價格乘以契約規模乘以風險價格係數。
  2. 前項所稱風險價格係數,係參考一段期間內期貨契約之價格變動幅度及其他可能因素,估算至少可涵蓋一日價格變動幅度百分之九十九信賴區間之值。
  3. 第一項收取標準,人民幣報價期貨契約以百元為整數,百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至百元;美元報價期貨契約以拾元為整數,拾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至拾元;日圓報價期貨契約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至千元。
  4. 第一項有關結算保證金之計算方式及調整作業規範,由本公司另訂之。
  1. 股價指數類期貨契約、利率類期貨契約、黃金期貨契約及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契約依第四條、第四條之三及第四條之四規定經每日計算之結算保證金金額,相較於現行收取之結算保證金金額變動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結算保證金之收取得調整之,並依第四條第三項、第四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四條之四第四項規定進位。
  2. 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依第四條之一規定之結算保證金,除權利金外,所計算之標的股價指數乘以指數每點價值乘以風險價格係數之金額,其變動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整之,新臺幣報價之契約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美元報價之契約以百元為整數,百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
  3. 小型臺指期貨契約之結算保證金,於臺股期貨契約之結算保證金調整時調整之,其調整收取金額,依第四條第四項之規定辦理,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4. 黃金選擇權契約依第四條之五規定之結算保證金,除權利金外,所計算之標的黃金價格乘以契約規模乘以風險價格係數之金額,其變動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整之,其收取標準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
  5. 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之股票期貨契約依第四條之六規定經每日計算之結算保證金金額,其變動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整之,其收取標準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
  6. 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之股票選擇權契約依第四條之二規定之結算保證金,除權利金外,所計算之標的證券價格乘以履約價格乘數乘以風險價格係數之金額,其變動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整之,其收取標準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
  7. 匯率類期貨契約依第四條之七規定經每日計算之結算保證金金額,相較於現行收取之結算保證金金額變動幅度達百分之五以上者,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結算保證金之收取得調整之,並依第四條之七第三項規定進位。
  8. 匯率類選擇權契約依第四條之八規定之結算保證金,除權利金外,所計算之標的匯率價格乘以契約規模乘以風險價格係數之金額,其變動幅度達百分之五以上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整之,其收取標準以百元為整數,百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
  9.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所為之結算保證金調整,於公告日之次一一般交易時段結束後起實施。
  1. 本公司對結算會員依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收取應有保證金,其相關參數之訂定及調整依下列規定:
    1. 一、價格偵測全距
  2. 價格偵測全距係衡量各期貨及選擇權契約在一特定信賴區間內,次一交易日最大可能之價格變動風險。各契約之價格偵測全距訂定方式如下:
    1. (一)各期貨契約:各期貨契約之價格偵測全距依本標準各期貨契約結算保證金計算方式訂定之。
    2. 二、極端變動倍數及極端涵蓋百分比極端變動倍數係衡量在市場劇烈變動狀況下,各契約標的資產價格變動相對於價格偵測全距之倍數。
    3. (二)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依其同標的指數之期貨契約價格偵測全距乘上契約價值比例訂定之。
    4. (三)股票選擇權契約:依其同標的證券之期貨契約價格偵測全距乘上契約價值比例訂定之。未有相同標的證券之期貨契約時,依其結算保證金之風險保證金(標的證券為股票者,A值=標的證券價格×a%×標的證券之股數;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者,A值=標的證券價格×標的證券受益權單位數×風險價格係數)訂定之。各契約價格偵測全距之調整,準用各契約保證金調整方式。
    5. (四)黃金選擇權契約:依其同標的黃金之期貨契約價格偵測全距乘上契約價值比例訂定之。
    6. (五)匯率類選擇權契約:依其同標的匯率之期貨契約價格偵測全距乘上契約價值比例訂定之。
  3. 極端涵蓋百分比係衡量在市場劇烈變動狀況下,應有保證金可涵蓋之損失比例。
    1. (一)極端變動倍數:3
    2. (二)極端涵蓋百分比:32%本二項參數之調整由本公司另訂之。
    3. 三、波動度偵測全距依一段時間內各選擇權契約之標的(股價指數類選擇權為其標的指數,股票選擇權為其標的證券,黃金選擇權為其標的黃金,匯率類選擇權為其標的匯率)波動度變動幅度及其他相關因素,估算至少可涵蓋一日價格變動幅度百分之九十九點七信賴區間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本參數經本公司每日計算之數值相較於現行數值變動幅度達10%時,本公司得調整之。
    4. 四、跨月價差風險值依同一商品組內各契約之不同到期月份間價格變動幅度及相關因素訂定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本參數之調整,由本公司另訂之。
    5. 五、跨商品價差折抵率及契約價值耗用比率依商品組間之相關係數及其他可能因素訂定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本二項參數經本公司每日計算之數值相較於現行數值變動幅度達10%時,本公司得調整之。
    6. 六、空方選擇權最低風險值
  4. 依各選擇權契約之價格偵測全距及相關因素訂定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5. 本參數之調整,由本公司另訂之。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民國106年12月21日 (歷史版次)
  1. 本公司應於期貨交易契約上市日期三個營業日前公告上市有關事項。
  2. 前項上市公告事項應包括期貨交易契約名稱、契約到期交割月份、最後交易日、交易時間、契約價金、升降單位、每日漲跌幅、保證金、每日結算價、最後結算日、最後結算價、交割方式及其他應行公告事項。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英鎊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民國107年1月12日 (歷史版次)
  1. 期貨商受託買賣本契約,應於受託前按受託買賣之合計數量預先收足交易保證金,並自成交日起迄交割期限屆至前,按每日結算價逐日計算每一委託人持有部位之權益,合併計入委託人之保證金帳戶餘額。
  2. 委託人保證金帳戶餘額低於維持保證金金額時,期貨商應即通知委託人於限期內以現金補繳其保證金帳戶餘額與其未沖銷部位所應繳交易保證金總額間之差額。委託人未於期限內補繳保證金者,期貨商得代為沖銷委託人之部位。
  3. 前二項之交易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不得低於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標準。
  4. 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本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計算之結算保證金為基準,按本公司訂定之成數加成計算之。
  5.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保證金,委託人得依其與期貨商之約定,以新臺幣或其他本公司公告之外幣收付,並由期貨商代為結匯為之,其結匯作業應依中央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澳幣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民國107年1月12日 (歷史版次)
  1. 期貨商受託買賣本契約,應於受託前按受託買賣之合計數量預先收足交易保證金,並自成交日起迄交割期限屆至前,按每日結算價逐日計算每一委託人持有部位之權益,合併計入委託人之保證金帳戶餘額。
  2. 委託人保證金帳戶餘額低於維持保證金金額時,期貨商應即通知委託人於限期內以現金補繳其保證金帳戶餘額與其未沖銷部位所應繳交易保證金總額間之差額。委託人未於期限內補繳保證金者,期貨商得代為沖銷委託人之部位。
  3. 前二項之交易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不得低於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標準。
  4. 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本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計算之結算保證金為基準,按本公司訂定之成數加成計算之。
  5.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保證金,委託人得依其與期貨商之約定,以新臺幣或其他本公司公告之外幣收付,並由期貨商代為結匯為之,其結匯作業應依中央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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