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受理通信或電子化方式開戶應行注意事項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20003661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4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3466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期貨商就通信或電子化方式開戶程序,應於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訂定相關作業流程。受理該類開戶作業除應確定其身分為本人及留存相關證明文件外,應先經下列任一方式確認身分:
    1. 1.委由約定出入金帳戶之往來銀行辦理。
    2. 2.以自然人憑證、銀行帳戶或晶片金融卡辦理線上身分驗證。
    3. 3.經線上傳送可同時辨識國民身分證及臉部之照片,並輔以期貨商客戶保證金專戶約定出金帳戶。
    4. 4.經由視訊影像方式確認。
    5. 5.於同一期貨商已開立證券買賣帳戶。
    6. 6.經由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方式確認,相關身分認證應遵循事項由本公司另訂之。
    7. 7.經由金融行動身分識別(金融FIDO)方式確認,相關身分驗證機制應遵循「金融機構辦理快速身分識別機制安全控管作業指引」辦理。
    8. 8.其他足以確認委託人身分為本人。
  2. 以前項方式確認身分者,期貨商應輔以手機簡訊傳送一次性安全密碼(One Time Password–OTP,簡訊確認碼)或由專人電訪等方式強化驗證。
  3. 法人採通信或電子化方式開戶者,以本國公司法登記股東為3人以下之公司為限,且其負責人及股東均為本國國籍成年自然人。期貨商受理其開戶應對其負責人採第一項及法人採工商憑證進行身分驗證。
  1. 期貨商以第二點方式確認身分者,日後需放寬保證金使用額度限制,經下列任一方式進行委託人身分驗證者,不受第三點之限制,惟期貨商仍應依相關規定重新辦理徵信,且同一委託人於同一期貨商之同一營業處所開立一戶以上期貨交易帳戶者須逐戶辦理確認。
    1. 1.採臨櫃辦理者。
    2. 2.以自然人憑證辦理線上身分驗證並輔以視訊影像方式確認。
    3. 3.經由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方式確認。
    4. 4.以銀行帳戶辦理線上身分驗證(不含以網路方式所開立之第三類數位存款帳戶)。
    5. 5.經由金融行動身分識別(金融FIDO)方式確認,相關身分驗證機制應遵循「金融機構辦理快速身分識別機制安全控管作業指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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