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期貨商由總、分公司開戶經辦人員跨營業據點辦理開戶前置作業(下稱跨據點外開作業)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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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據點外開作業之指派,由需求及指派之雙方營業據點經理人或經理人指派之適格主管核准後,指派之營業據點始得指派開戶經辦人員辦理跨據點外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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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開戶經辦人員進行跨據點外開作業時,須於開戶文件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所屬營業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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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指派紀錄、核准情形及傳遞方式或簽收等程序,應以電子或書面方式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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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指派之營業據點須將開戶書面資料以密件之方式處理,送交需求營業據點之經理人或開戶經辦人員負責拆封。其送交過程應能追蹤文件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