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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訓練內容:
本要點之訓練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境外基金之相關銷售及投資技巧。
二、境外基金之申購、贖回、轉換實務作業。
三、境外基金之產品及外國證券市場之投資分析。
四、境外基金註冊地之相關法規。
五、境外基金之相關實務及知識。
六、境外基金資訊揭露之相關事宜。
七、境外基金投資人權利保障之實務及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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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產品分析人員之培訓:
為充分瞭解所代理募集銷售之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應配置適足適任之
產品分析人員,並強化境外基金機構及其委任之專業機構對產品分析
人員之培訓,產品分析人員的培訓除適用第肆點及第伍點規範外,另
應遵循以下規範。
培訓內容重點在市場研究與基金產品研究,應包括下列事項之實務操
作、相關專業知識與能力:
一、上架前商品評估審查,如:基金架構、基金投資政策與目標、衍
生性商品之比重與運用策略、流動性評估及風險程度等。
二、持續檢視基金運作,如:基金績效之檢視、經理人評論、風險報
酬分析、投資組合調整、衍生性商品部位、風險程度及基金評比
等。
三、有效監督基金應變之機制與能力,如:重大金融危機發生後之市
場看法及因應策略等。
產品分析人員之培訓必須有實地參訪之訓練方式。培訓之次數、時數
及內容的要求不得低於其他境外基金業務人員之培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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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附則:
本要點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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