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第十七條第七項之法律意見書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4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10051168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至第3條條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378842號函准予照辦)

異動條文

  1. 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者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以下簡稱操作辦法)第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委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辦理符合操作辦法第二條之一之專業投資機構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下合稱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為俾利法律意見書得釐清全權委託投資業者、客戶及全權委託保管機構等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歸屬,特制定本要點。
  1. 本要點所稱客戶係依前條規定;受任人及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則依操作辦法之規定。
  1. 法律意見書應說明受任人、客戶及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所簽訂之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及相關契約文件中,包含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保管事項且足以釐清受任人、客戶及全權委託保管機構等三方權利義務關係。
  2. 前項法律意見書應依據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及相關契約文件說明下列要點:
    1. 一、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及相關契約文件均有效成立,且其內容已充分規範當事人間有關全權委託投資事項之權利義務,並無相互牴觸或窒礙難行之情事。
    2. 二、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有關須由各該當事人協力配合或負責辦理之事項,均得各該當事人承諾配合辦理之。
    3. 三、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及相關契約中就全權委託事項有待第三方協力配合之事項如有修正,除因法令變更所為之修正外,各該契約當事人均同意應先取得第三方書面確認及承諾配合辦理。
    4. 四、於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及相關契約發生撤銷、解除、終止或各該當事人因財務、業務困難或法令限制等事由致不能履行契約之情形時,行使撤銷、解除權利之人或發生不能履行契約之該方當事人,負通知各該契約之相對人、第三人、受託買賣之證券商或其他交易對象之責。
    5. 五、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或相關契約應約定有權指示全權委託保管機構辦理交割、保證金與權利金收付及結算交割者,及指示方式相關作業流程及各該當事人負擔之權利義務。
    6. 六、越權交易之處理:越權交易之處理應約定有權出具越權交易通知書者、應通知之對象、通知方式及相關責任義務範圍。
      1. (一)越權交易通知書通知對象包括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客戶、受任人、受託買賣該筆交易之經紀商或其他交易對象及本公會。
      2. (二)載明各該受通知者之通知方式;以書面通知者應經有權人員簽章,以傳真方式通知者應符合雙方事先約定之方式。
      3. (三)越權通知書內容應包括越權部分交易之事由、詳細情形及交割與款券收付指示等處理方式。
      4. (四)越權交易除經客戶出具同意交割之書面外,受任人應負履行責任,並於交割日前將款券撥入客戶之投資保管帳戶或集中保管帳戶以辦理交割。
      5. (五)受任人未依相關契約辦理越權交易,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未能完成交割、保證金追繳或結算交割者,因之所生責任悉由受任人依相關契約向受託買賣證券商、期貨商或其他交易對象負責。
      6. (六)各該當事人對於越權交易有爭議者,仍應先按越權交易通知書所示內容辦理。
    7. 七、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應負擔之相關義務均於相關契約中約定,並說明以下事項相關當事人之權利義務:
      1. (一)投資買賣帳戶及期貨交易帳戶之開戶。
      2. (二)配合受任人編製、查詢或核對帳務處理事務。
      3. (三)受任人之委託報酬撥付。
      4. (四)為取得或處分委託投資資產所生之手續費、證券交易稅及其他直接成本或必要費用。
      5. (五)委託投資資產應支付之相關賦稅。
    8. 八、各該契約當事人因處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所知悉契約相對人或第三方之相關資訊內容,均應負保密義務。
    9. 九、各該契約之違約責任及賠償範圍。
    10. 十、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各該契約當事人及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均同意按中華民國主管機關及相關機構之章則法令及自律規範處理。
    11. 十一、各該契約適用之準據法紛爭處理方法及管轄法院。
    12. 十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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