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7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10100146號函修正發布第11條、第22條條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48916號函及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110036025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第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異動條文

  1. 本會會員代表應為會員之負責人、經理人或現任職員,且以成年而無商業團體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為限。
  1.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會員理事就會員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
  2. 本會得由理事長自會員理事中指定最多不超過三人之副理事長,且其中一人應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投顧)代表,派任後提報理事會備查。
  3. 理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自現任副理事長指定一人代理之,若無副理事長可代理時,由理事長自理事中指定一人或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4. 理事長依規定解任或辭任時,副理事長同時卸任,依第一項及第二項方式補選之,補足原定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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