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00050179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第9條條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90376327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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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人交易管理
    (一)目的
          經手人員從事個人投資、理財時,交易行為應遵守本守則之限
          制以避免利益衝突情事之發生,並期達到業者自律目標。另為
          求公司管控之便利,亦方便經手人員申報,以個人帳戶管理做
          為公司內部控管範圍。惟經手人員未必以自己名義開立帳戶,
          為使本守則發揮其功能,對該帳戶直接或間接受有利益者亦屬
          本守則規定對象。
    (二)申報及核准應注意事項
          1.申報之經手人員範圍:
           (1)董事與監察人屬法人者(指法人董監事及以法人股東代表
              人身分擔任董監事之該法人股東):法人本身及與法人受
              同一來源控制或具有相互控制關係之法人;但董事、監察
              人如未參與、制定投資或交易決策,且未事先知悉公司有
              關投資或交易行為之非公開資訊及未提供投資或交易建議
              者,得出具書面聲明書(如附件 A)及檢具其關係人、利
              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之他人之姓名或名稱、身分證字號或法
              人統一編號以替代申報。前開所稱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者
              ,不包括國內銀行、金融控股公司、證券期貨事業及保險
              公司。
           (2)負責人(自然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全權委
              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經理人及基金經理人:
              A.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利
                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之他人;
              B.本人之其餘二親等以內血親(包括祖父母、父母、兄弟
                姐妹、已成年子女及孫子女),得僅申報其姓名及身分
                證字號。但本人之其他二親等以內血親為外國人、未在
                我國境內居住且未投資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者,得
                免申報。
              C.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惟不包括國內銀行、金融
                控股公司、證券期貨事業及保險公司。
           (3)其他經手人員: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本人與配偶及
              未成年子女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之他人。
          2.應申報之標的:國內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具股權性
            質之衍生性商品指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認股權
            憑證、認購(售)權證、股款繳納憑證、新股認購權利證書
            、新股權利證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個股選擇權及股票期
            貨。
          3.應申報標的之資料內容:
           (1)股票部分:其股票名稱、成交日期、交易別(買或賣)、
              交易股數、交易單價及總額、淨增(減)股數、累計持有
              股數;
           (2)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其名稱、交易日期、交易別(
              買或賣)、交易數量、交易單價及總額及累計持有數量等
              。
          4.申報時間及格式:經手人員於到職日起十日內,應向督察主
            管出具聲明書(如附件 B)及依制式表格(如附件 C)申報
            ,或於交易後之次月十日前申報前一月之交易狀況,若當月
            無交易,則免予申報。
          5.經手人員為每筆個人交易買賣,應事先以附件 C制式表格報
            督察主管核准,該核准限申請之當日有效。
          6.公司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與基金經理人(
            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於其
            所屬公司所經理基金持有某種公司股票期間,得參與公開收
            購人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對該股票發行公司
            所為之公開收購為應賣人,不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
            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7.經手人員除須遵守個人交易申報規定外,如擬買賣所經理之
            基金或全權委託帳戶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使其自證券市場直
            接或間接受有利益,或對發行該股票公司為股東權之行使時
            ,須由督察主管併同一位基金經理人,檢視其決定是否符合
            投資人之利益。
          8.公司應維持適當程序,將經手人員之個人交易,與基金或全
            權委託帳戶之交易為明顯之區隔,確保經手人員個人交易係
            遵守適當程序,並保有相關證明文件。
          9.督察主管及其所管理人員之個人帳戶交易,應另由總經理指
            定其他人員予以核准或查核。
    (三)個人交易之限制
          1.經手人員如於進行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當
            日,知悉公司於同日亦欲執行同種股票及其衍生性商品之買
            賣盤,則於公司未執行或未撤回該買賣盤前,經手人員不得
            買入或賣出該項投資。
          2.經手人員除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及基金經理
            人應遵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
            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外,如知悉其個人交易將與公司所管理之
            基金或全權委託帳戶為同一種股票及其衍生性商品之交易買
            賣,個人交易不得於該買賣交易前後七個營業日內為之。但
            得事先獲得督察主管或其他由高階管理階層所指定之人書面
            批准,提早於前後二日以上買入或賣出。
          3.經手人員個人交易買入某種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
            須持有至少三十日,或於賣出後三十日內不得再行買入;但
            有正當理由時,得事先獲得督察主管或其他由高階管理階層
            所指定之人書面批准,提早買入或賣出。
          4.經手人員不得以特定人身分取得初次上市(櫃)及初次登錄
            興櫃股票,以避免其利用職務之便獲取不當利益。
    (四)基金經理人及全權委託業務之投資經理人買賣情形查核
          1.公司應要求基金經理人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投資經理人交付
            同意書授權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查詢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買
            賣有價證券之情形。
          2.公司應定期或視需要不定期為前款之清查。
    (五)公司應就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投資經理人及基金經理人之辦公處
          所訂定資訊及通訊設備使用管理規範,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
          下列項目:
          1.公司應建立內部網路使用規範,包含設立辦公處所內部網路
            與外部網路連接之防火牆機制、不得下載未經許可之電腦應
            用程式。
          2.公司提供之資訊及通訊設備(例如:手機、平版、筆記型電
            腦或其他相類似產品)使用網路應遵守公司訂定網路使用規
            範。
          3.非公司提供之資訊及通訊設備,應事前經公司許可始得使用
            並應於台股交易時段內集中保管。公司得建立集中保管時須
            接收訊息之替代作法。
          4.前點之許可、交付或取回集中保管之資訊及通訊設備應建立
            記錄,有未交付保管之情形(例如未攜帶、請假或臨時性未
            交付保管之情形)亦應記錄原因,相關記錄皆應留存備查。
    (六)違反個人交易規定之效果經手人員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本守則
          個人交易申報程序之規定者,督察主管得知會其部門主管,並
          對其發出書面警告,嚴重者為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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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管理
    (一)投資範圍及限制
          1.基金管理應符合法令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下簡稱契約)
            所准許之投資範圍、投資方針及投資限制進行;並基於投資
            當時所能取得之最佳條件,於顧及市場現況下執行交易。
          2.設置投資管理委員會或投資管理團隊,並就台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上櫃股票及興櫃股票建立主要股票投資資產池,並明定篩
            選標準,以作為基金經理人投資管理與選股操作之依據。
          3.前款投資管理委員會或投資管理團隊就建立主要股票投資資
            產池選股會議之運作,應訂定下列項目(包括但不限於):
           (1)成員組成(最低人數)
           (2)開會頻率(定期或不定期)
           (3)進行方式與程序
           (4)定期評估機制
           (5)申請納入資產池之程序。
           (6)相關紀錄保存
          4.第二款主要股票投資資產池之篩選標準得採下列各原則之一
            或多項同時為之,且各原則之篩選標準包括並不限於其下所
            列條件:
           (1)指數成份股
           (2)專業資料庫統計數據
              A.信用風險觀測分數
              B.信用評等
           (3)基本分析
              A.總體面
              B.產業面
              C.公司面
           (4)其他自訂方式
          5.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或風險管理單位,並建立風險管理機制
            ,且訂定風險管理政策,內容至少包含檢視前款主要股票投
            資資產池之部位風險及相關投資標的適當性之評估項目,並
            至少每季執行一次。風險管理政策應提報董事會核可後執行
            。
          6.為避免基金大量買賣股票影響股價,單一基金單日買賣單一
            個股不得超過__(如:該股票截至委託買賣交易前之當日
            成交量之__%、該股票過去__日平均成交量之__%,
            或其他控管時點、比率)。
          7.全體基金及全權委託帳戶單日買賣任何單一個股之數量應不
            超過該個股前__日平均成交量之__或前一日成交量的_
            _(取其大者)。如有超逾前述比例,則超限部份應取得權
            責主管同意後始得辦理。
    (二)管理行為應遵守法令與契約規定
          1.基金管理不得違反法令強制禁止規定;公司亦應依「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法令及契約為基金之管理運用
            ,並不得利用內線交易以達成績效。
          2.基金經理應依法令及契約,確保所有客戶之利得獲公平分配
            ,並於完成交易前記載分配之標準。如修改分配方法,應以
            書面方式記錄,並不得令客戶遭受損失。
          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納入下述控管機制:
           (1)投信基金投資於投信事業利害關係公司所承銷之有價證券
              (含所表彰原股)作業,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時點、投資
              數量、投資比例。
           (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查詢公司董事、監察人、
              經理人及大股東(下稱投信內部人)擔任上市、上櫃及興
              櫃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作業:
              A.覆核機制:投信內部人資料應經權責主管覆核後,始可
                報送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B.憑證管理機制:禁止將「證券暨期貨相關單位共用憑證
                」之帳號密碼洩漏給非相關業務之公司人員或非公司人
                員,且不得任意下載比對結果或將比對結果外流。
              C.稽核機制:應定期對上述機制進行稽核。
          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資產從事現股當日沖銷交易,應
            辦理下列事項:
           (1)訂定有效防範利益衝突作業原則與無法及時反向當沖出場
              之風險管理機制,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2)對於公募基金,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基金資產從事現股當
              日沖銷交易之風險及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前述風險監控管
              理措施應包含作業流程、額度控管、風險控管機制及投資
              決策之有效性及合理性評估等。
           (3)對於私募基金,應於投資說明書敘明基金資產從事現股當
              日沖銷交易之風險及風險控管計劃。
    (三)一個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或協管一個以上基金時,除應依據主
          管機關規定辦理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1.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及其業務之機密性,除應落實職能
            區隔機制之「中國牆」制度外,公司應建立「中央集中下單
            制度」,即完善建構投資決策過程的監察及稽核體系,以防
            止利益衝突或不法情事;並基於內部控制制度之考量,應將
            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分別予以獨立。
          2.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支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
            於不同基金間作買賣相反之投資決定,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
            權益,除有下列情形外,應遵守不得對同一支股票及具有股
            權性質之債券,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1)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信託契約規定及公
              司內部控制制度,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
           (2)公司將基金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辦理,發現
              同一基金經理人兼管之各基金與其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之
              基金,於同一日對同一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作反向
              投資決定之情事,基金經理人於事後載明合理分析依據及
              充分說明其必要性,作成報告陳報權責主管,備供查核。
              公司應定期就本點第八款第六目之風險監控管理措施辦理
              。
    (四)同一公司不同經理人不同帳戶對同一支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
          債券不得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但下列情形不在此
          限:
          1.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信託契約或全權委託
            投資契約約定及公司內部作業規範且經權責主管事先核准者
            。
          2.基金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之受託管理機構已就所受託管理之
            不同基金間於同一日對同一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作反
            向投資決定,訂定相關利益衝突防範措施,且公司應定期查
            核(至少每二週一次)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之基金資產與公
            司經理之其他各基金或全權委託帳戶於同一日對同一股票及
            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作反向投資決定之情形,並作成紀錄者
            。
    (五)管理行為的彈性
          交易員應依據基金經理人所作之投資決定執行有價證券買賣,
          但基金經理人仍應隨時觀察證券市場交易狀況,於履行必要之
          投資分析及作成決策後調整之。
    (六)投資執行與檢討
          1.交易執行前,應將有關交易的原因予以留存。基金經理人亦
            應每月進行投資檢討報呈核其部門主管及總經理。
          2.基金投資個股損失達__(如投資成本之__%、或基金淨
            資產價值之__%、或未實現損益之__%)時,基金經理
            人除有特殊理由並經權責部門主管核決外,應提出檢討供內
            部查核。
    (七)基金投資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以電子文件為之時,應將下
          列原則及控管機制納入公司資訊系統處理業務作業之內部控制
          中規範1.基金投資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應按時序記載,各
          控制及簽核時點及相關人員之批註意見均應留存完整紀錄,不
          得覆蓋或更新原有檔案內容;且為確保留存完整存取紀錄作為
          查驗文件完整性之依據,電子文件之內容須具有隱密性、完整
          性、來源辨識、不可重複性及不可否認性。相關之控管機制如
          下:
          (1) 資訊處理部門與業務單位在組織功能上之權責必須明確劃
              分。
          (2) 資訊處理部門人員之工作職責,應於部門組織圖及工作職
              責說明中明確敘明,特別是資料庫電腦稽核記錄(log)之
              管理。
          (3) 電腦主機系統應做以下之安全設計
              a.建立使用者名稱(usercode):建立不同之使用者名稱
                (或以使用者代號為之),以確保檔案之完整及安全。
              b.使用者密碼(password):訂定使用者密碼,以管制不
                同使用者僅可更新或查詢指定檔案,確保檔案之機密性
                。且應訂有使用者密碼複雜度、定期變更、帳號鎖定及
                定期清查帳號等規定。
              c.設定作業需求之提出須經系統管理人員簽註意見後陳請
                權責主管核准。
              d.上述之設定工作由系統管理人依據書面核定資料執行,
                作業完成後之結果通知申請人並存查。
              e.使用者對資料庫所作的建立、更新、刪除等存取動作皆
                應於資料庫管理系統中留存紀錄。
          (4) 系統使用者之管理
              a.申請使用系統資源之人員應提出申請(申請內容應註明
                使用目的及權限、每一使用者限用唯一代碼)。
              b.申請內容應經使用單位主管及有權主管核可後辦理。
              c.使用者因業務需要或職務變動等因素而需增加、刪除或
                變更使用權限時,亦應提出申請。
              d.使用者第一次使用系統時,應更新初始密碼後方可繼續
                作業。
              e.使用者忘記密碼而無法登入系統,應有嚴格之確認及核
                發程序,方可開放其使用系統。
              f.密碼應以亂碼或加密方式儲存;人員異動時應即時更新
                其使用權限。
          (5) 資料輸入管理
              a.所輸入或修改之資料及其執行人員姓名,皆應留存紀錄
                。
              b.投資決定及投資執行,應使用密碼或存取控制軟體限制
                其使用、或設定等級並按等級使用。
              c.對隱密性較高之重要資料(如應用系統開發人員可存取
                正式環境資料者)應以亂碼或加密存放。
          2.應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儲存媒體,建立完整目錄及管
            理程序,由專人負責管理,並應確保儲存資料庫安全無虞,
            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 5年。相關之控管機制如下:
           (1)以使用者帳號加密碼加權限設定方式為之時,應對所輸入
              或修改之資料及其執行人員姓名皆應留存紀錄。
           (2)基金投資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資料之儲存媒體(或PD
              F 檔),由專人負責保存,且保存期限不得少於 5年,並
              應抄錄備份異地存於另一安全處所。
          3.應可隨時依主管機關指示,列印所需報表、提供電子檔資料
            及其存取紀錄以利查核。相關之控管機制如下:
           (1)基金投資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若以磁性媒體保存,應
              定期檢查以確定必要時能以報表方式印出。
           (2)基金投資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之列印應由經授權之人
              員執行。
           (3)投資決定及投資執行之列印或瀏覽應有適當之管制程序。
    (八)基金評價委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之國外上市、
          上櫃股票、債券,發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第四條第(九)及第(十)項規定之情事時,如以經理公司評
          價委員會所提供之公平價格計算基金淨資產價值,經理公司應
          先訂定評價委員會運作辦法並提經董事會通過,修訂時亦同。
          上述辦法應包括下述事項:
          1.基金所持有國外上市、上櫃股票或債券,發生下列情事之ㄧ
            者,應召開評價委員會:
           (1)個股之暫停交易;
           (2)突發事件造成交易市場關閉;
           (3)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停止交易;
           (4)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
          2.委員會成員至少包括基金投資、法令遵循、基金會計、交易
            之部門主管及風險管理人員。
          3.開會最低人數應達 5人以上。
          4.評價委員會決議應陳報總經理,並定期彙整提報董事會。前
            述決議及評價結果應按月彙整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5.評價方法應按股票、債券等投資標的,明確訂定各投資標的
            於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期間,應重新評價之合理
            週期(如:一周、一個月等),並應明確列出評價方法,如
            :以第三者、專業機構提供價格、意見、或以評價模型等為
            之,且評價結果應符合客觀、中立、合理、可驗證原則。
          6.資料應妥為保存,保存方式及期限依證券投資信託及投顧法
            第26條規定辦理,但遇重大爭議事件時,應保存至該爭議事
            件結束止。
          7.內部定期稽核之週期(如:月、季)。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揭示評價委員會之運作機制(至
          少包括啟動時機及可能採用之評價方法)。
    (九)基金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公司應具備隨時有效監督受託管理
          機構之機制及能力,並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複委任作業有關
          之風險監控管理措施,提經董事會通過,其內容應包括:
          1.對於受託管理機構之選任標準及評選程序。
          2.複委任作業之風險與效益分析。
          3.對受託管理機構運用受委任投資資產之監督管理作業程序,
            內容須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經理人應定期追蹤(至少每月一次
            )及評估受託管理機構之投資績效及投資策略是否符合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規定,並作成紀錄。
          4.足以辨識、衡量、監督及控制複委任所衍生風險之程序與管
            理措施。
          5.緊急應變計畫。
          6.公司應定期查核(至少每二週一次)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之
            基金資產與公司經理之其他各基金或全權委託帳戶於同一日
            對同一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作反向投資決定之情形,
            並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