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被合併公司及其子公司相關事項聲明書及詢問被合併公司或其子公司法務或有關人員,並依下列所述查核程序瞭解被合併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否有足以影響公司財務業務正常營運之重大勞資糾紛或污染環境,迄未改善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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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勞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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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取得聲明書或訪談工會成員、員工,以了解最近年度是否發生員工罷工與尚未解決之重大勞資爭議事件及其緣由及善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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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取得職工福利委員會核准文件及章程等,並抽核福利金提撥情形,以了解是否依法提撥職工福利金,並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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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查閱相關帳冊並取得勞工檢查所檢查紀錄及往來文件,以查核最近三年內有無曾因安全衛生設施不良而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者或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被處以部分或全部停工,或設置危險性機械、設備未檢查合格之情事,且未經申請由檢查機構複查合格。了解是否有積欠勞保費及滯納金之情事,且經依法追訴仍未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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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大環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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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取得防治污染設備明細,並詢問其人員配置及操作情形或排放許可證,了解其防治污染設備之設置、操作或排放是否依相關規定取得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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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取得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及申請年度環保機關處分函令,以查明是否有經環保機關按日連續處罰之情事,若有,並了解是否其已委託經環保機關認可之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及提出檢測結果報告書,並據以向環保機關申報污染改善完成報告書,於申報後三個月內未再續遭處罰,作為已改善之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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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詢問被合併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當局,以了解是否發生公害糾紛事件,而無有效防治設備或未能提供污染防治設備之正常運轉及定期檢修紀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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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查閱主管機關往來函,以了解是否有環境污染情事,經相關機關命令停工、停業、歇業或撤銷污染相關許可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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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取得環保機關往來函及查詢有無廢棄物任意棄置或未依相關規定儲存、清除、處理或與處理過程中造成環境重大污染因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或違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之情事。查閱環保機關往來函,以了解是否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其土地因污染土壤或地下水而被公告為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之情事。取得環保機關往來函及律師意見書以了解有無製造、加工、或輸入違禁環境用藥,其負責人經判刑確定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