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0006569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26條、第33條、第42條、第43條、第50條、第63條及第16條附件一、附件一之一、第17條附件二、附件二之一;增訂第26條之2條文,除第6條、第7條、第26條之2、第33條、第42條、第43條、第50條、第63條自111年1月1日起施行外,餘自公告日起施行

異動條文

 
第六條
本國發行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其股票登錄一般板為櫃檯買賣:
一、為公開發行公司。
二、已與證券商簽訂輔導契約。
三、經二家以上輔導推薦證券商書面推薦,惟應指定其中一家證券商係主
    辦輔導推薦證券商,餘係協辦輔導推薦證券商,並由主辦輔導推薦證
    券商檢送最近一個月對該公司之「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簡式)
    」(以下簡稱簡式「檢查表」,附表一)。
四、應委任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
五、募集發行、私募之股票及債券,皆應為全面無實體發行。
六、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及其相關規定設置獨立董事。
七、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六及其相關規定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且
    過半數成員應由獨立董事擔任。
八、應於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投保
    責任保險。
證券業、期貨業、金融業及保險業申請其股票為興櫃股票者,應先取得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函,本中心始予受理。
第七條
外國發行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其股票登錄一般板為櫃檯買賣:
一、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且未違反「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範,但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
    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或具有控制
    能力者,應取得主管機關專案許可,並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併送補辦股票公開發行。
二、發行之記名股票未在海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且未向本中心或臺灣證
    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或第一上市。
三、已與證券商簽訂輔導契約。
四、經二家以上輔導推薦證券商書面推薦,惟應指定其中一家證券商係主
    辦輔導推薦證券商,餘係協辦輔導推薦證券商,並由主辦輔導推薦證
    券商檢送最近一個月對該公司之簡式「檢查表」(附表一)。
五、應委任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
六、至少指定一名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七、應承諾遵守下列事項:
    (一)遵守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法令政策規定,若外國發行人
          係屬投資控股公司型態,則其被控股公司亦需承諾遵守前揭規
          定。
    (二)配合本中心必要時之實地查核,或應本中心要求委託指定會計
          師或專業機構,依本中心指定之查核範圍進行專案檢查,並將
          檢查結果提交本中心,且同意負擔相關費用。
    (三)登錄興櫃股份應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
    (四)有關股東權益保護之重要事項,其與註冊地國法令之強制規定
          牴觸者,應於公開說明書加強揭露重大差異事項。其與註冊地
          國法令之強制規定不牴觸者,應增訂於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內
          ;其訂於組織文件者,應於章程載明該等事項另依該組織文件
          辦理,且該組織文件之訂定及修正,應與章程之修正程序相同
          。
八、募集發行、私募之股票及債券,應採無實體發行。但其註冊地國法令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九、所簽訂之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契約,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
    契約所生之紛爭,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訴訟管轄法院。
十、應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及其相關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且至少
    須有一名獨立董事在我國設有戶籍。
十一、應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六及其相關規定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
      ,且過半數成員應由獨立董事擔任。
十二、應於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投
      保責任保險。
十三、我國證券交易法之準用規定有牴觸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法令之強制
      規定者,屬主管機關公告得豁免適用證券交易法之特定項目範圍,
      始得排除該等證券交易法規定之準用。
十四、註冊地國法令就股東權益保護之重要事項有法院專屬管轄之強制規
      定,而排除我國法院管轄權,且未將我國法院管轄權訂於公司章程
      者,其在我國設有戶籍之董事,應至少二名。
第十六條
發行人初次申請其股票登錄一般板為櫃檯買賣者,應填具興櫃股票櫃檯買
賣申請書(附件一或附件一之一),備齊所載明之附件,向本中心申請。
第十七條
本中心受理第十六條申請案後,應填製「發行人申請興櫃股票申請書件記
錄表」(附件二或附件二之一),經檢查申請書件合於登錄為櫃檯買賣者
,於收文日起之三個營業日內,核發同意函並公告開始櫃檯買賣之日期,
及將其概況資料揭示於本中心網站至少五個營業日。但外國發行人依「外
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併送申報補辦股票公開發行
者,本中心得於股票補辦公開發行之申報生效日後,核發同意函。
前項發行人之概況資料應由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確認正確性,並於發行人
申請股票登錄櫃檯買賣時函報本中心。資料內容包括股票代號、公司名稱
、董事長、總經理、資本額、權益總額、主要營業項目、主要產品、最近
五年簡明綜合損益表、最近五年簡明資產負債表等資料。
發行人之股票經本中心同意其登錄為櫃檯買賣者,應與本中心簽訂興櫃股
票櫃檯買賣契約(附件三或附件三之一)。本中心每半年彙整興櫃股票櫃
檯買賣契約後,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或自辦股務之股務單位,其辦理股務之人
員與設備,應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規定,且其最近
三年度皆無經集保結算所查核後,以書面提出改進意見,逾期仍未改善之
情事,並應將其辦公處所及負責人姓名向本中心申報並公告;變更時亦同
。發行人更換股務代理機構者,應於取得集保結算所備查函之日起三日內
向本中心申報並公告。但已委任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者,不得收回
自辦。
發行人有關股務之處理,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
理。但外國發行人之註冊地國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發行人申報(請)增資股票或減資後換發之新股票為櫃檯買賣,應取得無
實體發行之登錄證明文件。
第二十六條之二
發行人於登錄興櫃期間,應持續為董事及監察人於其任期內就執行業務範
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投保責任保險。
第三十三條
發行人股票登錄一般板為櫃檯買賣者,應將下列資訊依規定期限及格式輸
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一、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基本資料、股本形成經過情形:應於開始櫃檯買賣
    前及其後變動或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後二日內輸入。
二、年度個體及合併財務報告、第二季財務報告之財務報告電子書、可延
    伸商業報導語言檔案格式、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權益變動表、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稱及財務報
    告附註揭露相關事項(關係人交易、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依第三
    十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申報期限辦理。
三、申請股票上櫃或上市者,於申請送件後至掛牌前之期間內,第一季、
    第三季之財務報告電子書、可延伸商業報導語言檔案格式、資產負債
    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會計師核閱報告及簽證
    會計師名稱,但如經自行撤件或退件後,得免公告之:依第三十條第
    二項或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申報期限辦理。
四、營業額、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限額及明細表、衍生性商品交易:
    (一)營業額:每月十日前揭露上月份資料。凡有自願公告自結損益
          資訊者,應於當月(季)結束後之次月底前申報,並持續公告
          至當年度結束止。自結損益資訊應包含截至當月(季)之自結
          「營業利益」、「稅前淨利(損)」及「綜合損益」三項目,
          各季自結綜合損益累計金額與會計師查核(核閱)數差異達20
          %者,應於各季財務報告公告期限後二個營業日內申報差異原
          因。
    (二)發行人及其子公司之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限額及明細表:每月
          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三)發行人及其股票未於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易資訊: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資訊。
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百分之十股東」(以下簡稱內部
    人)及其關係人新就任或解任、股權異動及設質解質資料:(一)公
    司遇有本款人員新就任或解任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二日內申報新就任
    或解任資料;(二)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本款人員股權異動資料
    ;(三)公司應於質權設定及解質後五日內申報設質解質資料。
    本款所稱關係人,包括內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受內部人利用其
    名義持有股票者。
六、自願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者: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
    準則」應行公告申報之規定及期限辦理。
七、股東會日期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股票過戶日十二個營業日前,於本
    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但有第二十九條第三項
    規定情事,得於股東會開會日至少四十日前就該等資料補行公告。另
    會計年度採曆年制公司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非採曆年制公司應於
    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內,先行申報當年度召開股東常會日期,
    申報後召開日期有異動者,應於股東常會公告申報前更改。
八、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暨現金股利發放日公告
    申報:應於停止股東名簿記載變更日至少十二個營業日前,於本中心
    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公告。
九、大陸投資申報作業:依法令規定之年度及第二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
    限辦理。
十、投資海外子公司資訊:依法令規定之年度及第二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
    期限辦理。
十一、股利分派情形:經董事會決議(擬議)或股東會確認後,於次一營
      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輸入。
十二、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應於下列時點輸入,
      並應依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持股情形申報作業之申報時限辦
      理:
      (一)增資發行新股。
      (二)募集發行或私募海外存託憑證(含新股及老股)、海外可轉
            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有價證券或海外股票。
      (三)減資。
      (四)合併。
      (五)公開收購。
      (六)分派員工酬勞、庫藏股轉讓、發行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予外籍員工。
      (七)初次登錄一般板或轉換新設公司登錄一般板。
      (八)召開股東常會。
      (九)變更面額。
十三、公司債資訊:
      (一)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日內,應輸入基本資料及依公司法
            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所載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
            計畫及保管方式等相關資料。發行國內公司債者,應於每月
            結束後十日內申報上月份之異動情形。發行海外公司債者,
            除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申報截至當月十五日止之異動情形外,
            另應於每月結束後五日內申報截至上月底止之異動情形。
      (二)公司債自發行日至到期日之存續期間內,應於每季結束後一
            個月內申報上一季自結數資料,年度自結數資訊得延至年度
            結束後四十五日內申報,並於申報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財務
            報告之同時申報實際數資料;另於公司債到期日或債權人得
            賣回日前一年內之存續期間,應於每月底前申報上月份自結
            數資料。
      (三)公司債到期日前六個月,或債權人得要求賣回日前六個月之
            存續期間內,應於每月十日前輸入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報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劃及保管方式
            之支應償債款項來源及其具體說明。
十四、發行人產業分類基本資料:依法令規定之年度及第二季財務報告公
      告申報期限辦理。
十五、股東會議事手冊相關內容、股東會議案資訊、股東會議事錄電子檔
      、召開股東會辦理提名董監事(含獨立董事)資訊及股東常會受理
      股東提案之相關作業資訊申報:
      (一)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申
            報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
            之電子檔案,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
            十五日前,申報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電子檔,並
            於股東會開會七日前,申報依主管機關規定編製之年報。但
            外國發行人依其註冊地國法令規定,無法於股東常會開會三
            十日前發送召集通知書者,應於本中心規定之股東常會召集
            通知書最遲發送日前,申報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
            、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
            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之電子檔案,並於股東常會召集通
            知書發送日,申報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電子檔。
      (二)應於股東會召開完畢後二日內申報股東會議案資訊。
      (三)應於股東會召開完畢後二十日內申報股東會議事錄。
      (四)召開股東會辦理提名董監事(含獨立董事)之資訊:
            1.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公告受理提名及作業流程
              。
            2.應於受理期間截止日後二日內公告被提名人名單。
            3.應於董事會決議後二日內、股東常會開會四十日前或股東
              臨時會開會二十五日前,以上開日期孰前者為準,公告董
              事會決議結果、候選人名單及被提名人未列入候選人名單
              之理由。
            4.應於選舉後二日內公告當選情形。
      (五)召開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之相關作業資訊:
            1.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公告受理提案及作業流程
              。
            2.應於受理期間截止日後二日內公告提案內容。
            3.應於董事會決議後二日內或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以上
              開日期孰前者為準,公告提案之處理結果及未列入議案之
              理由。
            4.應於股東常會後二日內公告決議情形。
十六、財務比率重大變動說明及財務分析資料:依法令規定之年度財務報
      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十七、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及海外公司債資訊: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
      到達日之次日輸入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之基本資料、計畫項
      目及使用效益等,並於相關資料異動之日起二日內申報;於每季結
      束後十日內申報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
十八、國內海外有價證券轉換申報書:於每月五日前輸入上月份資料。
十九、於下列期限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
      公告申報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之資訊:
      (一)董事會決議日起二日內。
      (二)於股東會開會通知寄發後始洽定應募人者,應於洽定日起二
            日內。
      (三)私募實際定價日起二日內。
      (四)私募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
      (五)每季結束後十日內。
      (六)應募人如為公司內部人,且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前後三
            個月內有出售自己公司股票者,應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
            起十五日內或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申報相關資訊。
二十、轉換公司債異動資料:於轉換價格調整或其他發行條件異動之當日
      輸入。
二十一、員工認股權憑證資訊:
        (一)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到達日之次日輸入發行及認股辦法等
              基本資料;
        (二)發行日及發行期間屆滿時之次日輸入實際發行情況等資料
              ;
        (三)應於發行資料異動後之次日內輸入相關資料;
        (四)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作為員工認股權憑證履約之日起二日
              內輸入預期取得股份之成本、員工認股價格與公司取得股
              份成本之差額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一)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到達日之次日輸入發行辦法之主要
              內容及對股東權益可能稀釋情形;
        (二)應於新股發行日之次日輸入發行資料;
        (三)應於員工達成既得條件時之次日輸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
              解除限制資訊;
        (四)應於收回或收買股份之次日輸入收回或收買資訊。
二十二、召開、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或具相同性質之說明會之財務、業務
        資訊:發行人召開或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或具相同性質之說明會
        之資訊應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揭露,相關財務
        業務資訊內容應同時輸入中英文資料;屬多日多場次之法人說明
        會或具相同性質之說明會,其內容相同者,至遲應於首次召開或
        參加後當日申報,免再逐日輸入。發行人主動召開、受邀參加法
        人說明會或具相同性質之說明會,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本中心交易時間內為之:
              1.因時差致於本中心交易時間內召開者。
              2.受邀參加者。
              3.其他經申請且本中心認為屬必要之情形者。
        (二)至遲應於召開日前一日或參加日前一日公告其日期、時間
              、地點等相關資訊。
        (三)至遲應於會議當日,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
              統輸入完整之新聞稿、財務業務資訊。惟如係於交易時間
              內召開或參加者,應於會議前之非交易時間內辦理。
        (四)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已申報之資訊內容。
二十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三
        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
        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應公告申報之事項:符合本
        準則第三十四條規定者,應於該條規定申報期限內輸入,本準則
        第三十四條未規定者,則依上開處理準則規定期限內申報。
二十四、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私募有價證券資訊:依本準則第三
        十四條規定申報期限內輸入。
二十五、財務報告更正或補正:發行人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
        務報表,有應更正或補正之情事須公開讓投資人知悉,且未達證
        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應重編財務報告者,應於事實發生
        日後二日內輸入相關資訊。
二十六、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立功能性委員會之資訊:
        (一)設置或廢止功能性委員會;(二)成員委(選)任及異動
        ;(三)訂定相關規程規則及異動;(一)至(三)應於事實發
        生日二日內輸入;(四)功能性委員會運作情形,應於召開後次
        月十五日前申報。
二十七、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資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於營業
        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
二十八、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告資訊:取得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專案查核
        之審查報告後二日內申報。
二十九、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應辦理公告
        申報之事項。
三十、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應申報之會計變動
      資訊: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輸
      入。金融業向主管機關申請會計變動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於收
      到主管機關通知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申報。
三十一、重要子公司異動說明表:應於實際異動後二日內輸入異動原因並
        於五日內檢送本表及其相關證明文件向本中心申報。
三十二、依「企業併購法」第七條第一項及「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
        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七條第四項所定應公告申報之事項:
        應依上開法令規定期限內申報。
三十三、創業投資公司應增加揭露之資訊:
        (一)每月底前申報其上月份每股淨值、投資金額前五大被投資
              公司資訊。
        (二)依第二季及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申報被投資公司資
              訊。
三十四、支付會計師之公費資訊:應於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時申報上年
        度支付會計師之公費。
三十五、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資訊:應於董事會決議後二日內
        申報;若公司未獲利或獲利扣除累積虧損無餘額可分派,未經董
        事會決議者,應於董事會通過年度財務報告後二日內申報;若與
        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有差異者,應於董事會決議或年度財務報
        告公告後二日內申報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三十六、前十大進銷貨客戶之資訊:依本中心公告或通知,於法令規定之
        各期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三十七、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規定公告
        申報之事項:
        (一)初次申報:發行人為取得人時,應於取得日起十日內自行
              輸入;發行人為被取得股份之公司,且取得人非屬公開發
              行公司者,取得人應於取得日起八日內將應行申報事項送
              達發行人,發行人並應於送達日起二日內代為輸入。
        (二)變動申報:發行人為取得人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
              內自行輸入;發行人為被取得股份之公司,且取得人非屬
              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將應
              行申報事項送達發行人,發行人並應於送達當日之次一營
              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代為輸入。
三十八、外國發行人應於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生產及銷售營運
        地等資訊申報。
三十九、外國發行人之董事暨總經理異動資訊:異動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
        間開始二小時前申報。
四十、發行人為其董事及監察人投保責任保險資訊:應於保單生效日後次
      月十五日前申報投保情形。
四十一、其他經本中心公告或通知事項之資訊,依規定期限申報之。
前項各款之資訊申報期限,應以台灣時間為準,且申報內容應以中文版本
為主,惟亦可另加英文版本,前開中、英文資訊申報內容均不得有虛偽、
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外國發行人得委託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辦理
資訊申報。
外國發行人依其註冊地國法令規定免申報或有其他合理原因並報經本中心
同意者,得免公告申報第一項第四款有關營業額部份。
第四十二條
本國發行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其股票登錄戰略新板為櫃檯買賣:
一、產品或服務屬於下列產業之一者:
    (一)資訊及數位相關產業。
    (二)結合5G、數位轉型及國家安全之資訊安全產業。
    (三)生物醫療科技產業。
    (四)國防及戰略產業。
    (五)綠電及再生能源產業。
    (六)關鍵物資供應之民生及戰備產業。
    (七)其他創新性產業。
二、為公開發行公司,或申請登錄戰略新板且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
    券處理準則併送申報辦理公開發行者。
三、已與證券商簽訂輔導契約。
四、經二家以上輔導推薦證券商書面推薦,惟應指定其中一家證券商係主
    辦輔導推薦證券商,餘係協辦輔導推薦證券商,並由主辦輔導推薦證
    券商檢送最近一個月對該公司之「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戰略新
    板)」(以下簡稱戰略新板「檢查表」,附表一之二)。
五、應委任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
六、募集發行、私募之股票及債券,皆應為全面無實體發行。
七、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及其相關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但發行人
    係屬申請登錄戰略新板且併送申報辦理公開發行者,應承諾於登錄後
    最近一次股東會完成設置獨立董事。
八、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六及其相關規定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且
    過半數成員應由獨立董事擔任。但發行人係屬申請登錄戰略新板且併
    送申報辦理公開發行者,應承諾於獨立董事完成設置時符合本款本文
    後段規定。
九、應於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投保
    責任保險。
發行人於前項第一款所屬產業之認定,應由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出具其合
理性評估意見。
第四十三條
外國發行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其股票登錄戰略新板為櫃檯買賣:
一、產品或服務屬於下列產業之一者:
    (一)資訊及數位相關產業。
    (二)結合5G、數位轉型及國家安全之資訊安全產業。
    (三)生物醫療科技產業。
    (四)國防及戰略產業。
    (五)綠電及再生能源產業。
    (六)關鍵物資供應之民生及戰備產業。
    (七)其他創新性產業。
二、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且未違反「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範,但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
    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或具有控制
    能力者,應取得主管機關專案許可,並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併送補辦股票公開發行。
三、發行之記名股票未在海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且未向本中心或臺灣證
    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或第一上市。
四、已與證券商簽訂輔導契約。
五、經二家以上輔導推薦證券商書面推薦,惟應指定其中一家證券商係主
    辦輔導推薦證券商,餘係協辦輔導推薦證券商,並由主辦輔導推薦證
    券商檢送最近一個月對該公司之戰略新板「檢查表」(附表一之二)
    。
六、應委任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
七、至少指定一名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八、應承諾遵守下列事項:
    (一)遵守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法令政策規定。
    (二)配合本中心必要時之實地查核,或應本中心要求委託指定會計
          師或專業機構,依本中心指定之查核範圍進行專案檢查,並將
          檢查結果提交本中心,且同意負擔相關費用。
    (三)登錄興櫃股份應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
    (四)有關股東權益保護之重要事項,其與註冊地國法令之強制規定
          牴觸者,應於公開說明書加強揭露重大差異事項。其與註冊地
          國法令之強制規定不牴觸者,應增訂於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內
          ;其訂於組織文件者,應於章程載明該等事項另依該組織文件
          辦理,且該組織文件之訂定及修正,應與章程之修正程序相同
          。
九、募集發行、私募之股票及債券,應採無實體發行。但其註冊地國法令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所簽訂之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契約,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
    契約所生之紛爭,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訴訟管轄法院。
十一、應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及其相關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且至
      少須有一名獨立董事在我國設有戶籍。
十二、應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六及其相關規定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
      ,且過半數成員應由獨立董事擔任。
十三、應於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投
      保責任保險。
十四、我國證券交易法之準用規定有牴觸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法令之強制
      規定者,屬主管機關公告得豁免適用證券交易法之特定項目範圍,
      始得排除該等證券交易法規定之準用。
十五、註冊地國法令就股東權益保護之重要事項有法院專屬管轄之強制規
      定,而排除我國法院管轄權,且未將我國法院管轄權訂於公司章程
      者,其在我國設有戶籍之董事,應至少二名。
發行人於前項第一款所屬產業之認定,應由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出具其合
理性評估意見。
第五十條
發行人股票登錄戰略新板為櫃檯買賣者,應將下列資訊依規定期限及格式
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一、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基本資料、股本形成經過情形:應於開始櫃檯買賣
    前及其後變動或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後二日內輸入。
二、年度個體及合併財務報告、第二季財務報告之財務報告電子書、可延
    伸商業報導語言檔案格式、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權益變動表、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稱及財務報
    告附註揭露相關事項(關係人交易、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準用第
    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申報期限辦理。
三、營業額、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限額及明細表、衍生性商品交易:
    (一)營業額: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二)發行人及其子公司之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限額及明細表:每月
          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三)發行人及其股票未於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易資訊: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資訊。
四、內部人及其關係人新就任或解任、股權異動及設質解質資料:
    (一)公司遇有本款人員新就任或解任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二日內申
          報新就任或解任資料;
    (二)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本款人員股權異動資料;
    (三)公司應於質權設定及解質後五日內申報設質解質資料。
    本款所稱關係人,包括內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受內部人利用其
    名義持有股票者。
五、自願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者: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
    準則」應行公告申報之規定及期限辦理。
六、股東會日期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股票過戶日十二個營業日前,於本
    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但有第二十九條第三項
    規定情事,得於股東會開會日至少四十日前就該等資料補行公告。另
    會計年度採曆年制公司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非採曆年制公司應於
    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內,先行申報當年度召開股東常會日期,
    申報後召開日期有異動者,應於股東常會公告申報前更改。
七、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暨現金股利發放日公告
    申報:應於停止股東名簿記載變更日至少十二個營業日前,於本中心
    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公告。
八、股利分派情形:經董事會決議(擬議)或股東會確認後,於次一營業
    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輸入。
九、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應於下列時點輸入,並
    應依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持股情形申報作業之申報時限辦理:
    (一)增資發行新股。
    (二)募集發行或私募海外存託憑證(含新股及老股)、海外可轉換
          公司債及附認股權有價證券或海外股票。
    (三)減資。
    (四)合併。
    (五)公開收購。
    (六)分派員工酬勞、庫藏股轉讓、發行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予外籍員工。
    (七)初次登錄戰略新板或轉換新設公司登錄戰略新板。
    (八)召開股東常會。
    (九)變更面額。
十、公司債資訊:
    (一)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日內,應輸入基本資料及依公司法第
          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所載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畫
          及保管方式等相關資料。發行國內公司債者,應於每月結束後
          十日內申報上月份之異動情形。發行海外公司債者,除應於每
          月二十日前申報截至當月十五日止之異動情形外,另應於每月
          結束後五日內申報截至上月底止之異動情形。
    (二)公司債自發行日至到期日之存續期間內,應於每季結束後一個
          月內申報上一季自結數資料,年度自結數資訊得延至年度結束
          後四十五日內申報,並於申報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財務報告之
          同時申報實際數資料;另於公司債到期日或債權人得賣回日前
          一年內之存續期間,應於每月底前申報上月份自結數資料。
    (三)公司債到期日前六個月,或債權人得要求賣回日前六個月之存
          續期間內,應於每月十日前輸入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
          項第五款規定申報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劃及保管方式之支應
          償債款項來源及其具體說明。
    (四)轉換公司債異動資料:於轉換價格調整或其他發行條件異動之
          當日輸入。
十一、股東會議事手冊相關內容、股東會議案資訊、股東會議事錄電子檔
      、召開股東會辦理提名董監事(含獨立董事)資訊及股東常會受理
      股東提案之相關作業資訊申報:
      (一)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申
            報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
            之電子檔案,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
            十五日前,申報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電子檔,並
            於股東會開會七日前,申報依主管機關規定編製之年報。但
            外國發行人依其註冊地國法令規定,無法於股東常會開會三
            十日前發送召集通知書者,應於本中心規定之股東常會召集
            通知書最遲發送日前,申報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
            、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
            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之電子檔案,並於股東常會召集通
            知書發送日,申報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電子檔。
      (二)應於股東會召開完畢後二日內申報股東會議案資訊。
      (三)應於股東會召開完畢後二十日內申報股東會議事錄。
      (四)召開股東會辦理提名董監事(含獨立董事)之資訊:
            1.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公告受理提名及作業流程
              。
            2.應於受理期間截止日後二日內公告被提名人名單。
            3.應於董事會決議後二日內、股東常會開會四十日前或股東
              臨時會開會二十五日前,以上開日期孰前者為準,公告董
              事會決議結果、候選人名單及被提名人未列入候選人名單
              之理由。
            4.應於選舉後二日內公告當選情形。
      (五)召開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之相關作業資訊:
            1.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公告受理提案及作業流程
              。
            2.應於受理期間截止日後二日內公告提案內容。
            3.應於董事會決議後二日內或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以上
              開日期孰前者為準,公告提案之處理結果及未列入議案之
              理由。
            4.應於股東常會後二日內公告決議情形。
十二、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及海外公司債資訊: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
      到達日之次日輸入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之基本資料、計畫項
      目及使用效益等,並於相關資料異動之日起二日內申報;於每季結
      束後十日內申報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
十三、國內海外有價證券轉換申報書:於每月五日前輸入上月份資料。
十四、於下列期限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
      公告申報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之資訊:
      (一)董事會決議日起二日內。
      (二)於股東會開會通知寄發後始洽定應募人者,應於洽定日起二
            日內。
      (三)私募實際定價日起二日內。
      (四)私募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
      (五)每季結束後十日內。
      (六)應募人如為公司內部人,且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前後三
            個月內有出售自己公司股票者,應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
            起十五日內或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申報相關資訊。
十五、員工認股權憑證資訊:
      (一)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到達日之次日輸入發行及認股辦法等基
            本資料;
      (二)發行日及發行期間屆滿時之次日輸入實際發行情況等資料;
      (三)應於發行資料異動後之次日內輸入相關資料;
      (四)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作為員工認股權憑證履約之日起二日內
            輸入預期取得股份之成本、員工認股價格與公司取得股份成
            本之差額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一)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到達日之次日輸入發行辦法之主要內
            容及對股東權益可能稀釋情形;
      (二)應於新股發行日之次日輸入發行資料;
      (三)應於員工達成既得條件時之次日輸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解
            除限制資訊;
      (四)應於收回或收買股份之次日輸入收回或收買資訊。
十六、召開、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或具相同性質之說明會之財務、業務資
      訊:發行人召開或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或具相同性質之說明會之資
      訊應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揭露,相關財務業務資
      訊內容應同時輸入中英文資料;屬多日多場次之法人說明會或具相
      同性質之說明會,其內容相同者,至遲應於首次召開或參加後當日
      申報,免再逐日輸入。發行人主動召開、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或具
      相同性質之說明會,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本中心交易時間內為之:
            1.因時差致於本中心交易時間內召開者。
            2.受邀參加者。
            3.其他經申請且本中心認為屬必要之情形者。
      (二)至遲應於召開日前一日或參加日前一日公告其日期、時間、
            地點等相關資訊。
      (三)至遲應於會議當日,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輸入完整之新聞稿、財務業務資訊。惟如係於交易時間內召
            開或參加者,應於會議前之非交易時間內辦理。
      (四)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已申報之資訊內容。
十七、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三十
      一條、第三十二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依上開處理
      準則規定期限內申報。
十八、財務報告更正或補正:發行人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
      報表,有應更正或補正之情事須公開讓投資人知悉,且未達證券交
      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應重編財務報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後二
      日內輸入相關資訊。
十九、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立功能性委員會之資訊:
      (一)設置或廢止功能性委員會;(二)成員委(選)任及異動;
      (三)訂定相關規程規則及異動;(一)至(三)應於事實發生日
      二日內輸入;(四)功能性委員會運作情形,應於召開後次月十五
      日前申報。
二十、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資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於營業年
      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
二十一、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告資訊:取得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專案查核
        之審查報告後二日內申報。
二十二、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應辦理公告
        申報之事項。
二十三、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應申報之會計變
        動資訊: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
        前輸入。
二十四、重要子公司異動說明表:應於實際異動後二日內輸入異動原因並
        於五日內檢送本表及其相關證明文件向本中心申報。
二十五、依「企業併購法」第七條第一項及「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
        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七條第四項所定應公告申報之事項:
        應依上開法令規定期限內申報。
二十六、支付會計師之公費資訊:應於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時申報上年
        度支付會計師之公費。
二十七、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資訊:應於董事會決議後二日內
        申報;若公司未獲利或獲利扣除累積虧損無餘額可分派,未經董
        事會決議者,應於董事會通過年度財務報告後二日內申報;若與
        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有差異者,應於董事會決議或年度財務報
        告公告後二日內申報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二十八、前十大進銷貨客戶之資訊:依本中心公告或通知,於法令規定之
        各期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二十九、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規定公告
        申報之事項:
        (一)初次申報:發行人為取得人時,應於取得日起十日內自行
              輸入;發行人為被取得股份之公司,且取得人非屬公開發
              行公司者,取得人應於取得日起八日內將應行申報事項送
              達發行人,發行人並應於送達日起二日內代為輸入。
        (二)變動申報:發行人為取得人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
              內自行輸入;發行人為被取得股份之公司,且取得人非屬
              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將應
              行申報事項送達發行人,發行人並應於送達當日之次一營
              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代為輸入。
三十、外國發行人應於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生產及銷售營運地
      等資訊申報。
三十一、外國發行人之董事暨總經理異動資訊:異動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
        間開始二小時前申報。
三十二、發行人為其董事及監察人投保責任保險資訊:應於保單生效日後
        次月十五日前申報投保情形。
三十三、其他經本中心公告或通知事項之資訊,依規定期限申報之。
前項各款之資訊申報期限,應以台灣時間為準,且申報內容應以中文版本
為主,惟亦可另加英文版本,前開中、英文資訊申報內容均不得有虛偽、
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外國發行人得委託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辦理
資訊申報。
外國發行人依其註冊地國法令規定免申報或有其他合理原因並報經本中心
同意者,得免公告申報第一項第三款有關營業額部份。
第六十三條
發行人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
十三條、第五十條或違反第五十六條準用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三十條第一
項或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或申報之資訊有錯漏者,本中心得函請
其改善或併依下列各款規定處違約金:
一、自行補正申報資訊者,處新臺幣一萬元違約金;如係由主管機關、本
    中心或外部單位發現並經查屬實者,得處新臺幣二萬元違約金。
二、最近一年內含本次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者,處新臺幣三萬元違約金。
三、最近一年內含本次累計課處次數達三次以上或個案情節出於故意、重
    大缺失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違約金。
四、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者,最高得處新臺幣六十萬元違約
    金。
發行人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六條之二或違反第五十六條準用第二
十六條之一或第二十六條之二規定者,本中心得處新臺幣一萬元違約金,
並限其於本中心指定期限內補正之。
發行人違反前二項所列條文規定經本中心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每逾一營
業日得處新臺幣一萬元違約金,至補正日為止。
發行人違反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列條文規定,個案情節重大且未依限補正者
,本中心得停止其股票櫃檯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