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2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80000638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70348169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訂定目的
    1. 一、為便利客戶採用電子工具申購、買回及轉換期貨信託基金、確保交易公平暨保障投資人權益,並做為期貨信託事業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項業務之作業準據,特訂定本作業準則。
    2. 二、期貨經紀商、期貨顧問事業、銀行、信託業、證券經紀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身保險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定之機構擔任期貨信託事業委任之銷售機構辦理本項業務,除風險預告作業或期貨信託管理法令另有規定外,如已依各業別相關法令或其同業公會所定電子交易作業規定辦理者,不適用本作業準則之規定。
  1. 定義
    1. 一、本準則所稱期貨信託基金電子交易作業,係指客戶透過網際網路、電話等電子交易型態方式向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申請開放式基金之申購、買回及轉換。
    2. 二、前述電話交易方式分為下列二種:
      1. (一)以電話語音完成委託交易。
      2. (二)以人員接聽完成委託交易。
  1. 受理開戶程序
    1. 一、客戶於開戶時,應請其填留印鑑卡,並檢送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並簽署「期貨信託基金電子交易約定書」(以下簡稱約定書),其內容不得逾越相關法令與本作業準則之規定;必要時,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得要求客戶提示上開文件之正本。其餘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辦理。
    2. 二、客戶透過電子化方式簽署開戶文件(含投資適性分析表、投資人須知及約定書),相關控管措施如下:
      1. (一)得採下列方式之一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相關證明文件:
        1. 1.以電子憑證開戶,並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以電子方式完成身分驗證。
        2. 2.透過「晶片金融卡」或「登入網路銀行」取得約定扣款銀行回覆線上授權扣款約定確認作業。
        3. 3.經扣款銀行執行傳送簡訊 OTP驗證碼(一次性密碼),至客戶於臨櫃申請開立之存款帳戶所留存手機確認身分,並由期貨信託事業致電客戶確認留存相關資訊。
        4. 4.其他足以確認投資人身分之方式。
      2. (二)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其網站以顯著方式載明網路申辦開戶流程及注意事項。
      3. (三)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其網站以客戶能充分瞭解之文字或其他方式揭露開戶文件之內容及建置供客戶點選是否已詳閱並充分瞭解內容之確認機制。客戶須點選「是」,始得進行網路申辦開戶作業。
      4. (四)客戶應於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網站填寫開戶文件要求之各項內容,基金銷售機構應檢核客戶輸入之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與電子簽章憑證內含之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相符後,始完成簽署程序。
      5. (五)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應妥善保存相關確認作業之軌跡及簽署紀錄( Log檔)。
    3. 三、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應請客戶於約定書上指定以其本人名義開立之銀行帳戶,將來請求申購買回時亦僅得就所指定之帳戶中作選擇或以其本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支付買回價金。
    4. 四、客戶如需變更或終止約定事項,應向期貨信託事業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事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1. 受理基金申購、買回及轉換作業
    1. 一、風險預告作業:
      1. (一)期貨信託事業應於接受客戶申購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前,先對申購人提供風險預告書並向申購人告知期貨信託基金之性質與可能之風險,並得由業務員以電話方式告知;其錄音紀錄除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結束為止外,至少應保存 2個月以上。
      2. (二)期貨信託事業辦理期貨信託基金性質與可能風險之告知作業時,如客戶曾購買具有性質與風險來源類似之期貨信託基金者,期貨信託事業得經客戶之同意,免辦理風險告知作業,但仍應提供風險預告書,並留存客戶同意免辦解說之同意書、客戶簽署之風險預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3. (三)客戶透過電子化方式簽署期貨信託基金之風險預告書,相關控管措施如下:
        1. 1.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其網站以顯著方式載明網路簽署風險預告書流程及注意事項。
        2. 2.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其網站說明期貨信託基金之性質與可能風險,並以客戶能充分瞭解之文字或其他方式揭露風險預告書內容及建置供客戶點選是否已詳閱並充分瞭解內容之確認機制。客戶須點選「是」,始得進行網路簽署風險預告書作業。
        3. 3.風險預告書之內容需逐條(段)勾選。
        4. 4.點選進入風險預告書內容後至同意簽署確認前,其畫面停留之時間以可以適當閱讀該風險預告書之完整內容為依據。
        5. 5.客戶於進行網路簽署風險預告書時,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檢核客戶輸入之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與電子簽章憑證內含之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相符後,始完成簽署程序。
        6. 6.客戶以電子化方式簽署確認後,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可以電子郵件、網址、簡訊等方式傳送風險預告書副本予客戶,客戶應以同方式確認回傳後始生效。
        7. 7.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應妥善保存相關確認作業之軌跡及簽署紀錄(Log檔)。
    2. 二、客戶申購基金時,應俟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確認其申購價金已轉入基金帳戶後,始完成申購手續,並依申購日之基金淨值計算客戶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
    3. 三、期貨信託事業於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於三個營業日內依規定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基金銷售機構如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買回或轉換基金者,亦應依前述時間內製作並交付書面或電子檔案之交易確認書、對帳單或其他證明文件予客戶。
    4. 四、客戶申請基金買回時,應以公開說明書所定每營業日截止時間內向期貨信託事業、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請求,為有效買回申請日,並以買回申請日次一營業日(即買回日)之基金淨值計算客戶之買回價金。客戶申請基金轉換時,則以上述買回價金扣除相關費用後之金額計算其轉換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數。
    5. 五、客戶以電子交易方式申購或買回基金者,其每日限額均各以新臺幣三千萬元為上限,但採電子簽章(含憑證)方式進行申購或買回者,及採人員接聽電話完成交易指示且交易款項由客戶自行匯款或透過由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與個別金融機構約定扣款完成收付者,得不受上述規定之限制。
    6. 六、客戶以電子交易方式申請基金買回者,其買回限額之計算,係以輸入交易前二營業日之基金淨值為準。
  1. 風險控管作業
    1. 一、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使用電子交易作業,應採取適當嚴密之網路安全控管機制,對於客戶基金電子交易資料之傳輸應予以加密處理或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以防範客戶委託內容或機密資料有被洩露或篡改之風險、確保交易安全,並須依相關之安控標準隨時更新所使用之安全或認證技術,以保持或提升交易安全等級。
    2. 二、客戶以網際網路申購或申請買回(以下簡稱申贖)基金者,其申贖基金紀錄之內容,應包含其網路位址(IP);如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者,並應紀錄電子簽章;以電話委託者,應配合電信機構開放顯示發話端號碼之功能,記錄客戶來電號碼。
    3. 三、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對於客戶申贖基金交易內容及客戶已收到並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之情形,除已依本點第五項規定辦理者外,應作成書面紀錄,其有關文件資料之保存方式及期限,應依商業會計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4. 四、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對於客戶透過網際網路或電話之原始申贖交易及指示之紀錄至少須保存五年,如採人員接聽電話交易及指示方式應全程錄音,錄音帶至少保存二個月。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相關作業系統並須具有明確記載受理申請日期及時間之功能,並保留稽核軌跡二個月以上。但遇有爭議之交易或指示時,均應保留至爭議解決為止。
    5. 五、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以網際網路或電話交易型態之委託紀錄及客戶已收到並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註記之儲存作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列印製作成書面紀錄:
      1. (一)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儲存媒體,並於交易手續確定完成日製作完成。
      2. (二)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
      3. (三)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成書面格式。
    6. 六、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於開辦電子交易作業前,應先將作業流程及相關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包括「一般控制」及「應用控制」)之資料,網際網路交易尚須加具會計師對「電腦作業與資訊提供」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出具之「審查報告」,先報經本公會審核認可後,再轉報主管機關備查。
  1. 基本原則
  2. 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國內期貨信託基金電子交易之業務後,應遵守下列基本原則:
    1. 一、對於電子交易客戶權益之保護,應不得低於以其他交易型態所受之保護。
    2. 二、應採行公平之商業、廣告及行銷活動如下:
      1. (一)不得進行欺騙、誤導、詐欺或不公平之商業、廣告及行銷活動。
      2. (二)不得使客戶遭受不合理風險之傷害。
      3. (三)應提供期貨信託事業本身、基金或服務之資訊,並應確保資訊之清楚、明顯、正確及易於取得。
      4. (四)應遵守期貨信託事業所訂定與客戶交易時之各項政策及措施。
      5. (五)不得使用不公平之約定條款。
      6. (六)所為之廣告內容及行銷資訊應明確,並避免與評論或其他報導相混淆,俾利客戶清楚知道其為廣告內容或行銷資訊。
      7. (七)應於廣告及行銷活動中明確表示期貨信託事業身分。
      8. (八)應提供客戶於網站上或電話查詢其交易明細、取消交易之功能。
      9. (九)應建立自律機制,並採行易於使用之程序,使客戶可選擇是否希望收到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主動寄發之商業電子郵件,如其表示不願意時,該事業應即停止寄發。
    3. 三、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網路上或以其它方式提供充分、正確、清楚且易於瞭解之資訊,並遵守下列原則:
      1. (一)使用淺顯易懂之文句、避免艱澀專業術語及法律用語。
      2. (二)提供之資訊應能讓客戶保存及利用。
      3. (三)提供客戶於進行交易時依法應告知之資訊。
      4. (四)資訊之提供應明顯且易於取得。
    4. 四、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使用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應包括下列內容:
      1. (一)本身資訊:包括登記名稱、負責人姓名及公司簡介、地址、經營型態、核准證照號碼、電子郵件及電話及傳真等聯絡方式及其聯絡人、加入之自律機構(即本公會)或電子交易之相關規定與措施、以及其會員資格之確認方式。
      2. (二)基金產品或服務之相關資訊,如期貨信託事業基本資訊、基金公開說明書、投資風險警語、風險預告書、服務項目及內容等。
      3. (三)交易資訊,包括所收取之相關價金費用明細、申購受益憑證及買回價款之交付、交易限制、取消交易或終止約定方式,以及爭議處理方式。
      4. (四)隱私權保護政策。
      5. (五)客戶可選擇之付款方式。
      6. (六)安全交易機制。
    5. 五、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應採取適當之步驟,確保客戶在交易程序中瞭解其權利及義務關係。
    6. 六、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應提供客戶下列交易程序且明訂於作業流程中:
      1. (一)客戶表示有交易意願或同意進入交易程序。
      2. (二)客戶確認指示交易內容及客戶需點選已收到並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3. (三)提供客戶再確認機制,俾利其瞭解此為交易之最後程序。在確認程序完成及取得風險預告書正本前,客戶得取消該筆交易。
    7. 七、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應提供客戶其所使用之安全及認證技術資訊,使其瞭解該系統之風險。
    8. 八、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應遵守下列客戶隱私權保護原則:
      1. (一)告知: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在蒐集客戶資料前,應明白告知該事業隱私權保護政策;包括資料蒐集之內容及使用目的。
      2. (二)蒐集及使用限制:資料蒐集應經由合法及公平之方法並應取得客戶同意。
      3. (三)參與:客戶得查詢及閱覽其個人資料。
      4. (四)資料保護:對客戶之資料應妥當保護,避免遺失或未經授權之使用、銷燬、修改、再處理或公開。如該資料已逾法令規定之保存時限且無保存之必要時,應確實銷燬。
      5. (五)責任: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如未能遵守上述原則或未能遵守該事業在隱私保護政策中所承諾之措施時,應自負其責。
  1. 附則
  2. 本作業準則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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