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及黃金現貨保管銀行辦理黃金現貨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11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1. 本配合事項依據本公司黃金現貨業務操作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章 開戶作業
  1. 證券經紀商及證券自營商(含造市商)買賣黃金現貨前,應依下列程序辦理開戶作業:
    1. 一、與本公司簽訂給付結算契約書,憑以辦理黃金現貨及款項給付結算事宜。
    2. 二、與本公司簽訂開戶契約書,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成為參加人,憑以辦理黃金現貨給付事宜。
    3. 三、造市商應於其保管劃撥帳戶下設置「造市專戶」(帳號XXXT-6666667),憑以辦理黃金現貨買賣帳簿劃撥作業。
    4. 四、與往來銀行簽訂開戶契約書,開設款項給付專戶,憑以辦理款項給付事宜。
    5. 五、已辦理興櫃股票之給付結算者,應共用原興櫃股票之保管劃撥帳戶及款項結算專戶。
  1. 期貨交易所(以下稱期交所)辦理黃金期貨或黃金選擇權到期轉為黃金現貨之作業前,應於其保管劃撥帳戶下設置專戶(帳號0050-8900013),憑以辦理黃金現貨帳簿劃撥作業。
  1. 證券經紀商客戶買賣黃金現貨前,應依下列程序辦理開戶作業:
    1. 一、應於證券經紀商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憑以辦理黃金現貨給付事宜。
    2. 二、與證券經紀商往來銀行簽訂開戶契約書,開設款項劃撥帳戶,憑以辦理款項給付事宜。
    3. 三、已開設保管劃撥帳戶及款項劃撥帳戶者,則使用原帳戶。
    4. 四、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等,於保管機構設有存款帳戶者,得以匯款方式辦理款項給付事宜。
  1. 證券經紀商及證券自營商得操作「興櫃股票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575)查詢黃金現貨及其造市商資料。
第三章 黃金現貨委託保管作業
  1. 本公司得委託黃金現貨保管銀行保管黃金現貨,該銀行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規定,將受託保管之黃金現貨存入於同時具備倫敦金銀市場協會(London Bullion Market Association,簡稱LBMA)造市會員及倫敦貴金屬清算公司(London Precious Metals Clearing Ltd,簡稱 LPMCL)清算會員資格銀行之記名式保管帳戶(allocated account)。
  2. 黃金現貨保管銀行應就前項受託保管之黃金現貨與其自有資產分離列帳。
  1. 本公司就前條第一項之委託事項,應與黃金現貨保管銀行簽訂合約書,該銀行應檢具印鑑卡一式二份供本公司辦理黃金現貨相關業務之核對。
  1. 黃金現貨保管銀行應設置黃金現貨帳簿,記載本公司名稱、所在地、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黃金現貨種類、數量、增減及其事由(含參加人申請提領實體黃金,尚未領取之待領回部分)及其他必要事項。
第四章 造市商造市部位異動作業
  1. 造市商申請增加黃金現貨造市部位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造市商將黃金現貨種類及數量等資料通知黃金現貨保管銀行。
    2. 二、黃金現貨保管銀行接獲前款通知後,增記黃金現貨帳簿之黃金現貨數量,並操作「黃金造市部位交付」交易(交易代號 C94,類別1:增加造市部位)通知本公司。
    3. 三、造市商操作「黃金造市部位異動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C95,類別1:增加造市部位)通知本公司。
    4. 四、本公司接獲前二款通知,經比對無誤後,增記造市商保管劃撥帳戶黃金現貨數量。
    5. 五、黃金現貨保管銀行及造市商得操作「黃金造市部位交付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C92),查詢造市部位異動資料。
  1. 造市商申請減少黃金現貨造市部位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造市商操作「黃金造市部位異動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C95,類別2:減少造市部位)通知本公司,另通知黃金現貨保管銀行。
    2. 二、黃金現貨保管銀行接獲前款通知後,操作「黃金造市部位交付」交易(交易代號 C94,類別2:減少造市部位)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接獲前二款通知,經比對無誤後,減記造市商保管劃撥帳戶黃金現貨數量,並通知黃金現貨保管銀行。
    4. 四、黃金現貨保管銀行接獲前款通知後,減記黃金現貨帳簿之黃金現貨數量。
    5. 五、黃金現貨保管銀行及造市商得操作「黃金造市部位交付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C92),查詢造市部位異動資料。
  1. 造市商或黃金現貨保管銀行遇有斷線或其他因素致無法操作前二條交易通知本公司時,得填具黃金造市部位交付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傳真至本公司,由本公司代為輸入相關資料後,依前二條規定辦理造市商帳簿之登載。
  2. 造市商或黃金現貨保管銀行應於申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將前項申請書正本交付本公司。
第五章 給付結算作業
  1. 證券經紀商及證券自營商(含造市商)辦理黃金現貨給付結算帳簿劃撥作業,準用本公司參加人辦理櫃檯買賣興櫃股票及開放式受益憑證給付結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第十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至第三十一條之規定,並應與興櫃股票合併完成給付結算。
第六章 轉帳作業
  1. 參加人辦理客戶申請將其帳戶之黃金現貨撥入設於其他參加人或相同參加人之帳戶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客戶填具存券匯撥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並檢具存摺向往來參加人申請辦理。
    2. 二、參加人審核無誤後,就撥入其他參加人帳戶部分,操作「存券匯撥」交易(交易代號 130);就撥入相同參加人帳戶部分,操作「存券更正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131);就申請整戶撥轉部分,操作「整戶存券匯撥」交易(交易代號 513),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審核客戶帳戶餘額資料無誤後,即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1. 參加人辦理黃金現貨私人間直接讓受帳簿劃撥作業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出讓人填具存券匯撥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並檢具存摺向往來參加人申請辦理。
    2. 二、參加人審核無誤後,操作「黃金轉讓」交易(交易代號 C97,類別1:私讓),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審核出讓人帳戶餘額資料無誤後,將黃金現貨由出讓人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受讓人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1. 參加人辦理黃金現貨繼承帳簿劃撥作業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繼承人填具存券匯撥申請書簽蓋繼承人印鑑,並檢具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之繼承相關證明文件及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向被繼承人往來參加人申請辦理。
    2. 二、參加人審核無誤後,操作「黃金轉讓」交易(交易代號 C97,類別2:繼承),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審核被繼承人帳戶餘額資料無誤後,將黃金現貨由被繼承人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繼承人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1. 參加人辦理黃金現貨贈與帳簿劃撥作業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贈與人填具存券匯撥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並檢具存摺及贈與稅完稅或免稅證明向贈與人往來參加人申請辦理。
    2. 二、參加人審核無誤後,操作「黃金轉讓」交易(交易代號 C97,類別3:贈與),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審核贈與人帳戶餘額資料無誤後,將黃金現貨由贈與人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受贈人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1. 參加人辦理黃金現貨抵繳信用交易之擔保品作業,準用本公司參加人辦理融資融券業務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之規定。
  2. 參加人辦理黃金現貨抵繳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或擔保放款融資之擔保品作業,準用本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之規定。
  3. 參加人辦理黃金現貨認購(售)權證履約標的之帳簿劃撥作業,準用本公司辦理認購(售)權證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之規定。
  1. 參加人辦理客戶申請將其帳戶之黃金現貨撥入期交所專戶,以辦理黃金期貨或黃金選擇權到期轉為黃金現貨之作業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客戶填具期貨相關作業轉帳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並檢具存摺向往來參加人申請辦理。
    2. 二、參加人審核無誤後,操作「期貨相關作業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595,撥轉原因1:履約),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審核客戶帳戶餘額資料無誤後,將黃金現貨由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期交所專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4. 四、參加人得操作「期貨相關作業轉帳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596,匯入/匯出別1:匯出,撥轉原因1:履約),查詢黃金現貨轉帳資料。
  1. 期交所將其專戶之黃金現貨撥入指定參加人之帳戶,以辦理黃金期貨或黃金選擇權到期轉為黃金現貨或返還之作業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期交易所操作「期貨相關作業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595,撥轉原因1:履約或3:退還),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審核期交所專戶餘額資料無誤後,將黃金現貨由期交所專戶撥入指定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3. 三、參加人得操作「期貨相關作業轉帳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596,匯入/匯出別0:匯入,撥轉原因1:履約或3:退還),查詢黃金現貨轉帳資料。
第七章 提領實體黃金作業
  1. 黃金現貨保管銀行應操作「提領分行基本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 C78,類別1:新增)通知本公司。
  2. 前項辦理實體黃金提領之分行有變更時,黃金現貨保管銀行應操作「提領分行基本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 C78,類別2:刪除)通知本公司。
  3. 參加人得操作「提領分行基本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 C78,類別3:查詢),查詢實體黃金提領分行之基本資料。
  1. 參加人辦理提領實體黃金作業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提領人填具實體黃金提領作業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並檢具存摺向往來參加人申請辦理。提領人於申請書選定提領分行代號後不得變更。
    2. 二、參加人審核無誤後,操作「實體黃金提領」交易(交易代號 C81),將申請提領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審核提領人帳戶餘額資料無誤後,於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另編製「實體黃金提領名冊」通知黃金現貨保管銀行。
    4. 四、黃金現貨保管銀行接獲前款通知後,應轉知其提領分行,由該分行比對提領人提示之申請書及驗核其身分無誤後,將實體黃金交付提領人。黃金現貨保管銀行應於領取當日減記黃金現貨帳簿之黃金現貨數量,並操作「已提領實體黃金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C82)通知本公司。
    5. 五、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審核無誤後,即辦理帳簿必要之登載。
  2. 前項申請提領之單位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但黃金現貨保管銀行訂有最小提領單位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3. 提領人向黃金現貨保管銀行之提領分行提領實體黃金時,應依該銀行之規定繳交相關費用。
  1. 黃金現貨保管銀行應於提領人逾領取期限時,辦理黃金現貨帳簿必要之登載,並操作「黃金未領回存」交易(交易代號 C83),將未領回存資料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審核無誤後,將黃金現貨撥入原申請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1. 參加人及黃金現貨保管銀行得操作「實體黃金提領查詢」交易(交易代號C84),查詢實體黃金提領狀態。
第八章 核帳作業
  1. 黃金現貨保管銀行應於每日營業結束後,彙計當日本公司委託保管之黃金現貨種類、增減數量及餘額編製黃金現貨保管異動餘額表通知本公司,以書面方式通知者,應簽蓋原留存本公司印鑑送交本公司。
  1. 參加人及黃金現貨保管銀行應分別就參加人帳簿及黃金現貨帳簿逐日與本公司核對黃金現貨之種類、數量及其異動,發現不符時,應即通知本公司共同查明並更正之。
第九章 附則
  1. 本公司、參加人及黃金現貨保管銀行應依其業務分別保管相關帳簿、異動資料或投資人提領單據,其保存期限至少為十五年。
  1. 本配合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黃金現貨業務操作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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