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1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00052772號函修正發布全文3點(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364627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適用範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於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惟本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非強制全面適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可另行建構產品風險等級衡量方法,以為辦理KYP及KYC之適用;若從事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時,以相關基金風險等級為標示,應依投信投顧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1. 風險報酬等級及主要基金類型:
    1. 1.各類型基金之風險報酬等級以下表為原則

       

      基金類型

      投資區域

      主要投資標的/產業

      風險報酬等級

      股票型

      全球

      一般型(已開發市場)、公用事業、電訊、醫療健康護理

      RR3

      一般型、中小型、金融、倫理/社會責任投資、生物科技、一般科技、資訊科技、工業、替代能源、天然資源、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基礎產業、其他產業、未能分類

      RR4

      黃金貴金屬、能源

      RR5

      區域或單一國家(已開發)

      公用事業、電訊、醫療健康護理

      RR3

      一般型、中小型、金融、倫理/社會責任投資、生物科技、一般科技、資訊科技、工業、能源、替代能源、天然資源、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基礎產業、其他產業、未能分類

      RR4

      黃金貴金屬

      RR5

      區域或單一國家(新興市場、亞洲、大中華、其他)

      一般型(單一國家-臺灣)

      RR4

      一般型、公用事業、電訊、醫療健康護理、中小型、金融、倫理/社會責任投資、生物科技、一般科技、資訊科技、工業、能源、替代能源、天然資源、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基礎產業、黃金貴金屬、其他產業、未能分類

      RR5

      債券型(固定收益型)

      全球、區域或單一國家(已開發)

      投資等級之債券

      RR2

      非投資等級債券

      可轉換債券

      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券或非投資等級債券(複合式債券基金)

      RR3

      區域或單一國家(新興市場、亞洲、大中華、其他)

      投資等級之債券

      RR3

      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券或非投資等級債券(複合式債券基金)

      RR3

      非投資等級債券

      可轉換債券

      RR4

      保本型

       

      按基金主要投資標的歸屬風險報酬等級

      貨幣市場型

       

      RR1

      平衡型(混合型)

       

      依基金之長期核心投資策略,得基於股債比例、投資地區等考量,於RR3RR5之區間內核實認定風險報酬等級,並應能舉證其合理性

      多重資產型

       

      依基金之長期核心投資策略,基於投資比例、投資地區等考量,於RR3RR5之區間內核實認定風險報酬等級,並應能舉證其合理性。

      金融資產證券化型

      投資等級

      RR2

      非投資等級

      RR3

      不動產證券化型

      全球、區域或單一國家(已開發)

      RR4

      區域或單一國家(新興市場、亞洲、大中華、其他)

      RR5

      指數型及指數股票型(ETF

       

      同指數追蹤標的之風險報酬等級

      槓桿/反向之指數型及指數股票型(ETF

       

      以指數追蹤標的之風險等級,往上加一個等級

      組合型基金

       

      依基金之長期核心投資策略,基於投資比例、投資地區等考量,於RR2RR5之區間內核實認定風險報酬等級,並應能舉證其合理性

      其他型

       

      同主要投資標的風險報酬等級

       

       

    2. 2.區域(亞洲、大中華)股票型基金係指投信投顧公會委請之專家學者、理柏(Lipper)、晨星(Morningstar)或嘉實資訊(股)公司等基金評鑑機構所作評比資料之基金類型為亞洲或大中華區域者。
    3. 3.不動產證券化型基金包括不動產證券化型之投信基金,與主要投資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股票型境外基金。
    4. 4.基金無法歸類為上述第1項所列主要基金類型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應自行衡量基金屬性、投資策略及風險特性揭露該基金風險報酬。
  1. 注意事項
    1. 1.第二點風險報酬等級係依基金類型、投資區域或主要投資標的/產業,由低至高,區分為「RR1、RR2、RR3、RR4、RR5」五個風險報酬等級。採用本分類標準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總代理人應以顯著方式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簡式)公開說明書、境外基金之投資人須知或銷售文件中於標示RR等級之後方備註說明RR係計算過去5年基金淨值波動度標準差,以標準差區間予以分類等級,並以警語提醒投資人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無法涵蓋所有風險(如:基金計價幣別匯率風險、投資標的產業風險、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等),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同時應列示基金其他主要風險(如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等),並說明基金歸屬於此風險報酬等級之原因。
    2. 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若採本分類標準為辦理投資人基金適合度審查之參考,仍應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規定,於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know your customer)及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know your products),俾確保所銷售基金對投資人之適合度。
    3. 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採用本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時,得依基金之投資策略、風險係數及整體綜合考量,適度調高基金風險報酬等級(例如:債券型/全球/非投資等級債券乙類之風險報酬等級由RR3調升為RR4或RR5),嗣後於基金投資策略不變之原則下,基金淨值波動度如有顯著趨緩情形者,得適度調整基金風險報酬等級,惟不得低於依前述第二點分類之風險報酬等級,且基金風險報酬評估應訂定相關檢視機制、敘明調整原因,並留存相關書面文件或評估軌跡,俾供查核。
    4. 4.第二點所列各類型基金之風險報酬等級有修正時,已成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在國內募集銷售之境外基金,得按修正後風險報酬等級予以調整。是項調整就投資人以定期定額或定期不定額方式按原訂契約繼續申購基金者,不視為新申購基金,得不重新檢視適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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