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1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三字第1110007302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56324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公會)為提升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服務品質、確保客戶之權益、並落實風險之控管,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之「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應注意事項)第十一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1.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相關人員依其職務之性質,分為下列三類:
    1. 一、主管人員:總公司財富管理業務專責部門之主管、副主管、業務主管,及分支機構之經理人、財富管理業務主管。
    2. 二、業務人員:總公司財富管理業務專責部門內主管人員及分支機構之經理人、財富管理業務主管以外之其他直接受理客戶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人員。
    3. 三、其他人員:總公司財富管理業務專責部門主管人員、業務人員及分支機構之經理人、財富管理業務主管、業務人員以外之人員、總分支機構負責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內部稽核人員及總公司負責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作業主管及人員。
  1.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主管人員及業務人員應符合下列所有資格條件:
    1. 一、主管人員應具備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高級業務員資格;業務人員應具備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規定業務員資格。
    2. 二、須參加本公會所舉辦之24小時「證券商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訓練班」,通過訓練考試後,取得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訓練及格證明書;或取得國際認證理財規劃顧問(CFPTM,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專業證照者。
  2.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其他人員應符合下列所有資格條件:
    1. 一、應具備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高級業務員資格或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規定業務員資格。
    2. 二、須參加本公會所舉辦之12小時「證券商財富管理業務基礎課程」,通過訓練考試後,取得財富管理其他人員訓練及格證明書;或取得第一項資格者;或取得國際認證理財規劃顧問(CFPTM,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專業證照者。
  3. 取得訓練及格證明書或國際認證理財規劃顧問專業證照者之上開人員,經該人員所屬證券公司加強該公司金融商品專業知識及其內部道德考核後,由該所屬證券公司遴選,於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辦理人員登記,並取得登記執照號碼,主管人員及業務人員,應將執照號碼印製於名片上,以供投資人辨識。
  4. 前項財富管理相關業務人員登記應具之資格條件、是否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等資料,稽核部門應定期查核,查核發現異常應函報本公會。
  5. 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信託業務之督導人員(含內部稽核部門主管)、管理人員、業務人員及內部稽核人員,應符合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以下簡稱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之相關規定。
  6. 證券商辦理應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業務種類,涉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相關人員之資格條件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之規定。
  1.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推介各種國內外商品時,如涉及其他金融事業之相關規定者,應先申請核准經營,並應符合各業資格條件規範,人員之訓練亦應依各業之規定辦理。
  1. 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財富管理業務之相關人員:
    1. 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2.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3. 三、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者。
    4. 四、曾犯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規定,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5. 五、曾犯貪污罪,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6. 六、違反銀行法、信託業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期貨交易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洗錢防制法、建築法、建築師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或其他金融、工商管理法,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7. 七、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8. 八、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者。
    9. 九、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或因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尚未逾五年者。
    10. 十、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者。
  1. 本公會所舉辦之主管人員及業務人員24小時「證券商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訓練班」,主要訓練範疇如下:
    1. 一、業務規範與職業道德
    2. 二、基礎理財規劃
    3. 三、瞭解客戶與客戶適格性
    4. 四、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
    5. 五、員工福利與退休金規劃
    6. 六、投資規劃
    7. 七、新金融商品
    8. 八、租稅與財產規劃
    9. 九、跨國界理財規劃
    10. 十、全方位理財規劃
  2. 本公會所舉辦之其他人員12小時「證券商財富管理業務基礎課程」主要訓練範疇如下:
    1. 一、業務規範與職業道德
    2. 二、基礎理財規劃
    3. 三、瞭解客戶與客戶適格性
    4. 四、全方位理財規劃
  1. 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副總經理以上主管人員應每三年參加財富管理13小時之在職訓練,其餘之主管人員、業務人員及其他人員應每三年參加財富管理21小時之在職訓練。
  2. 上開人員參加財富管理在職訓練,通過訓練者,可抵免證券商業務人員在職訓練。
  3. 第一項財富管理在職訓練於可抵免前項證券商業務人員在職訓練之時數範圍內,證券商得適用本公會證券商業務人員在職訓練作業要點有關自訓之相關規定,自行辦理財富管理在職訓練。
  4. 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信託業務之督導人員(含內部稽核部門主管)、管理人員、業務人員及內部稽核人員,其訓練應依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之相關訓練規定辦理。
  5. 證券商辦理應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與第四款業務種類,涉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相關人員之訓練應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投信投顧業務人員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1. 本要點準則經本公會理事會會議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