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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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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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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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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曾犯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規定,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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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曾犯貪污罪,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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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違反銀行法、信託業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期貨交易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洗錢防制法、建築法、建築師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或其他金融、工商管理法,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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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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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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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或因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尚未逾五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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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