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證券鉅額買賣辦法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9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6961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142161號函)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1. 本辦法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三十五條之四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1. 鉅額買賣之方式,以逐筆交易或配對交易為限。
  2. 鉅額買賣不得為融資、融券交易。
  3. 鉅額買賣之給付結算與等價成交系統之買賣合併辦理。
  1. 證券商申報買賣之標的應為在等價成交系統交易之有價證券,且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之數量、種類及金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申報單一證券鉅額買賣,其數量達五百交易單位以上。但未達上開數量而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總金額達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亦得為單一證券之鉅額買賣。
    2. 二、申報股票組合鉅額買賣,其股票種類達五種以上且總金額達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2. 前項申報證券為加掛ETF受益憑證者,依本中心前一日公告匯率換算申報總金額。
  1. 鉅額買賣數量之申報,不以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為限,得以一股或其整倍數為之。
  2. 鉅額買賣得申報之價格範圍,適用本中心業務規則及其他規章有關買賣價格範圍升降幅度及升降單位之規定。
  3. 鉅額買賣於前項得申報之價格範圍內,升降單位為一分。
  1. (刪除)
第二章 逐筆交易
  1. 逐筆交易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2. (第二項刪除)
  3. 有價證券於本中心業務規則第五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採無價格升降幅度限制之交易日,暫停逐筆交易之申報。
  1. 證券商當日申報逐筆交易買賣申報總金額,適用本中心業務規則第三十五條第八項至第十項之規定。
  2. (第二項刪除)
  3. (第三項刪除)
  1. 證券經紀商受託以逐筆交易方式申報買賣時,除另有規定應預收款券外,得視情形向委託人預收足額或一定成數之款券。
  1. 單一證券鉅額買賣以逐筆交易方式為之者,其撮合成交優先順序及成交價格依逐筆輸入之買進申報或賣出申報別,依下列原則決定之:
    1. 一、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高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依賣出申報價格由低至高依序成交,如申報之賣價有數筆相同時,按申報時間優先順序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低於未成交之賣出申報價格為止。
    2. 二、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價格低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高買進申報價格時,依買進申報價格由高至低依序成交,如申報之買價有數筆相同時,按申報時間優先順序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價格高於未成交之買進申報價格為止。
  2. 股票組合鉅額買賣以逐筆交易方式之撮合成交,當筆輸入買進(賣出)申報之各股票代號、單價及數量,應與先前輸入之賣出(買進)申報均相符,再與賣出(買進)申報時間最優先者成交。
  1. 本中心於第五條第一項所訂之交易時間內即時揭露未成交之逐筆交易申報資訊。
  2. 逐筆交易之成交資料即時經由交易資訊揭示系統公告之。
第三章 配對交易
  1. 配對交易之交易時段為上午八時至上午八時三十分及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2. 配對交易之申報,於當日各交易時段內均有效,得於當組配對買賣未成交前,於各交易時段內撤銷原買賣之申報。
  1. (刪除)
  1. 有價證券於本中心業務規則第五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採無價格升降幅度限制之交易日,暫停配對交易之申報。
  1. 證券商當日申報配對交易買賣申報總金額,適用本中心業務規則第三十五條第八項至第十項之規定。但同一證券商當日所申報之同組配對買賣中,買賣互抵後金額為零者,不納入上開買賣申報總金額之計算。
  2. (第二項刪除)
  3. (第三項刪除)
  1. 證券經紀商受託以配對交易方式申報買進賣出時,除另有規定應預收款券外,得視情形向委託人預收足額或一定成數之款券。
  1. 證券商以配對交易方式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且當組配對買賣之有價證券代號、單價及數量均相符,經本中心檢核無誤後,始依據當組配對申報撮合成交:
    1. 一、同一證券商申報同組配對交易之買進及賣出時,應先申報當組配對買賣之群組代號、證券商代號、有價證券代號、單價、買賣別及買賣總數量等;後申報委託書編號、委託書種類、委託人帳號(或自營商帳號)及其委託買賣數量等。
    2. 二、不同證券商申報同組配對交易之買進或賣出時,應先由其中一家賣方代表證券商申報當組配對買賣之群組代號、各證券商代號、有價證券代號、單價、買賣別及買賣總數量等;後由該賣方代表證券商及當組配對買賣之其他證券商各自申報委託書編號、委託書種類、委託人帳號(或自營商帳號)及其委託買賣數量等。
  2. 股票組合鉅額買賣以配對交易方式為之者,當組配對買進賣出各僅限申報單一委託人帳號(或自營商帳號),且各股票代號、單價及數量等均相符,經本中心檢核無誤後,始依據當組配對申報撮合成交。
  1. 配對交易之成交資料即時經由交易資訊揭示系統公告之。但開市前之成交資料於開市後即公告之。
第四章 (刪除)
  1. (刪除)
  1. (刪除)
第五章 附則
  1. 依本辦法申報及成交之證券價格均不作為當日之開始、最後成交價格,亦不得作為最高、最低行情之紀錄依據。
  1.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本中心有關規定辦理。
  1. 本辦法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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