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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資訊申報及查詢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2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2月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50003012號函修正第4條、第6條條文及第3條附件「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資訊申報作業申請書」,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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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證券商首次申請申報特定外國債券資訊時,須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公司申請辦理電腦連線事宜:
一、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資訊申報作業申請書。
二、網際網路應用系統連線作業申請書。
三、與櫃買中心簽訂之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契約影本。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資訊申報作業申請書
網際網路應用系統連線作業申請書
第4條
前條文件經本公司審核無誤後,由本公司將其IP位址、電子郵件信箱、聯絡人資訊等基本資料,及信託銀行統一編號及憑證資訊輸入本平台,並產製電腦連線帳號及密碼寄送至聯絡人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
第6條
證券商應依本公司規定之資訊格式,於每一營業日上午九時前申報前一營業日之下列資訊:
一、增刪異動之客戶基本資訊:包含客戶名稱、帳號、身分證字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統一證號、出生年月日/設立日期、經驗證係客戶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開戶日期與帳戶狀態等相關資訊。
二、異動明細資訊:包含債券代號、客戶帳號、身分證字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統一證號、交易類別、交易序號與成交數額等資訊。
三、客戶餘額資訊:包含截至午夜十二時之客戶帳號、身分證字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統一證號、債券代號、客戶總餘額等資訊。
證券商應確認申報資訊之內容無誤,若發現申報資料有誤時,應即洽本公司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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