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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5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6004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13603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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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國際債券除結構型國際債券外,發行期間為七年以下者,其流動量提供者應透過本系統於每營業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持續提供買賣雙向報價,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但當次發行金額不足二仟萬美元或等值之外幣者,得依第六條規定提供參考報價:
一、須為確定報價。
二、報價揭示對象應達十家以上之證券自營商。
三、買賣報價價差:
(一)存續期間為五年以下者,不得逾0.5元。
(二)存續期間大於五年以上者,不得逾0.8元。
流動量提供者未符合前項規定報價者,視為中止報價。除本作業要點另有規定外,流動量提供者中止報價之累計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六十分鐘。
第7-1條
結構型國際債券之流動量提供者應於結構型國際債券發行期間之每日,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營業時間內,向本中心申報營業處所議價買賣雙向之參考報價,但未持有該債券者得僅申報買進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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