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6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11401940062號令修正發布第29條;增訂第26條之2條文,第26條之2,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外,自發布日施行

異動條文

  1. 經主管機關依本法公告為金融服務業之融資租賃公司(以下簡稱融資租賃公司),應依下列規定繳交爭議處理服務費,不適用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1. 一、評議屬性:爭議案件經評議委員會作成全部或部分有利於申請人之評議決定者,每一案件收取爭議處理服務費新臺幣二萬元。
    2. 二、其他屬性:爭議案件經申請人撤回、調處成立,或評議委員會作成全部不利於申請人之評議決定者,每一案件收取爭議處理服務費新臺幣八千元。
  2. 爭議處理服務費由爭議處理機構於每季結束後寄發繳款單,融資租賃公司應於繳款單到達之日起一個月內繳款。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
  2.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六條之二,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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