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合併增資發行新股是否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營業細則第五十三之一條至五十三之八條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二章之一第一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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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會計師編製之擬制性合併報表暨存續公司及被合併之未上市(櫃)公司之財務資料,以了解其最近一會計年度合併後存續公司之每股淨值是否高於原上市(櫃)公司之每股淨值或符合證交所(櫃檯中心)所訂上市(櫃)獲利能力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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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得最近期股東名簿,以設算被合併公司董事、監察人及持股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持有該次合併發行新股總額提交集保之數量是否符合規定,並取得上述人員同意配合股票集中保管之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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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得證交所及櫃檯中心函復該公司同意合併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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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取得被合併之未上市(櫃)公司最近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以了解其查核報告之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