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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6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400626731號公告修正第22條、第22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4469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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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其加掛ETF受益憑證,得互相轉換,委託人向證券經紀商申請轉換須以交易單位之整倍數為之。
前項轉換應依下列方式計算委託人每筆轉換取得之受益權數量。
一、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轉換為加掛ETF受益憑證:以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每交易單位淨資產價值乘上申請轉換交易單位數,依匯率換算後,除以加掛ETF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二、加掛ETF受益憑證轉換為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以加掛ETF受益憑證每交易單位淨資產價值乘上申請轉換交易單位數,依匯率換算後,除以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前項所稱淨資產價值係指委託人申請轉換日之前一營業日,該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加掛ETF受益憑證之淨資產價值。
委託人轉換取得之不足一受益權部分,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新臺幣現金退還委託人。
委託人向證券經紀商申請轉換,應提供新臺幣存款帳號,並簽署同意書(如附件)同意證券經紀商於委託人每次申請轉換成功當日,將帳號提供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據以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前項新臺幣現金退還及其他與款項撥付有關之作業。
轉換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二時三十分。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以融資買進及借入部位不得申請轉換為其加掛ETF受益憑證。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其加掛ETF受益憑證於分割及反分割作業期間,應自停止過戶日前兩個營業日起停止轉換至停止過戶期間屆滿。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其加掛ETF受益憑證於辦理收益分配時,應自停止過戶日前兩個營業日起停止轉換至停止過戶日前一個營業日。
第22-1條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其加掛ETF受益憑證互相轉換金額,不得逾越下列各款規定:
一、每一委託人每營業日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轉換為加掛ETF受益憑證,或加掛ETF受益憑證轉換為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合計轉換金額,各以新臺幣五十萬元(不含)為上限。但該加掛ETF受益憑證之流動量提供者不受此限。
二、每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轉換為加掛ETF受益憑證,或加掛ETF受益憑證轉換為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每營業日合計轉換金額,各以三百萬美元(不含)為上限。
委託人向證券經紀商申請轉換,經本中心轉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確認其申請數額小於等於保管劃撥帳戶可用餘額後,由本中心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經紀商申請轉換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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