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2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2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150002319號函修正第52條、第65條條文(中華民國115年1月16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140048467號、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140154918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票券商受發行人委託辦理其發行之短期票券於票載到期日前提示兌償作業方式如下:
    1. 一、票券商應買入辦理票載到期日前提示兌償之該批所有短期票券。
    2. 二、發行人透過本公司短期票券登錄系統申請者,由票券系統將發行人申請內容轉送票券商確認。發行人以書面方式申請者,票券商應取得該發行人之「短期票券提前兌償同意書」,並送交本公司。
    3. 三、票券商回訊確認訊息或將前款同意書送交本公司後,發送票載到期日前提示兌償指令至票券系統,完成兌償日之修正,票券系統於修正後之兌償日進行提示兌償。如不獲付款,票券系統不為退票處理,而自動恢復該短期票券之兌償日為原票載到期日。
  2. 前項短期票券限為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且應至遲於票載到期日前第二營業日發送指令。
  3. 第一項第二款「短期票券提前兌償同意書」應由票券商、本公司與實券保管銀行各執一份為憑。
  1. 票券商受發行人委託辦理領回其發行短期票券之兌償專戶款項作業方式如下:
    1. 一、發行人透過本公司短期票券登錄系統申請者,由票券系統將發行人申請內容及相關存、匯款或其他證明資料轉送票券商確認。發行人以書面方式申請者,票券商應取得「發行人申請領回兌償專戶款項委託書」及相關資料影本送交本公司。
    2. 二、本公司審核前款申請內容無誤後,通知實券保管銀行將發行人兌償款項扣除相關手續費後,存(匯)入其指定之帳戶。
  2. 票券商經發行人同意,將兌償後溢入款項領回至其承銷且發行人未兌償之兌償專戶者,得發送票券兌償款項領回指令至票券系統通知本公司依前項第二款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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