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期貨商辦理徵信評估作業,應以合理方式為之,並確保有效執行,其應注意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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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徵信人員應就交易人填列之收入或財產,請交易人提供資力證明後,評估其資力額度及風險承擔能力,並核給交易額度。所稱交易額度,係指交易人委託中及未沖銷期貨、選擇權部位所需保證金之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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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額度不得超過期貨商所評核資力額度,且應對於無固定收入者,妥適評估其風險承擔能力並建置分級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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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給交易額度超過50萬元者,應請交易人提出相關資力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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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機構存款證明(如:存摺、定存單、存款餘額證明書及交易人保證金專戶中之入金及已實現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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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有有價證券之證明(如:集保證券存摺股票、債券、債券保管憑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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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動產所有權狀或繳稅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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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經期貨商自行評估後,認定足以證明其資力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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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人員就交易人提供之不動產資力證明文件,應查詢他項權利設定,並得經由與地政事務所連結之網際網路機構查證列印有否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若有設定他項權利時,評估之資力應扣除設定金額後計算,但實際借款金額小於設定金額時,交易人如提出實際借款金額之證明,其評估之資力額度得以扣除實際借款金額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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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人未提供資力證明資料或經期貨商評估後交易人資力額度未超過50萬者,期貨商核給交易額度不得超過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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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人入金及已實現利益計入資力額度,出金及已實現損失應從資力額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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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期貨商得依交易人申請或基於專業及風險上考量,於知悉交易人財力變動時,更新徵信資料並留存紀錄。除一年內未交易或核給之交易額度在100萬元以下之交易人外,交易人徵信資料每年至少應更新乙次。另對於最近一年交易損失達一定金額者,期貨商應增加徵信資料更新頻率,損失金額及更新頻率由期貨商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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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期貨商辦理交易人重新徵信時,應依交易人的資力證明,重新評估交易人資力額度及風險承擔能力,並核給交易額度,且應完備重新徵信之程序;須調整交易額度時,應以適當之方式通知交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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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前二目交易人申請紀錄、相關徵信審核、評估紀錄及通知紀錄等應連同其他開戶文件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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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若因市場行情變動或保證金調整,使交易人已持有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超過期貨商所評核資力額度者,無須強制交易人減少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