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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0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10202044號函修正發布第10條、第11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55386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10202132號函發布,自111年11月9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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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本契約除另有規定外,其到期月份分別為交易當月起連續之三個月份,以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二個接續之季月,共五期,同時各別掛牌交易。各月份契約之最後交易日為到期月份之第三個星期三,最後交易日為契約到期日,新到期月份契約於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起開始交易。
本公司得於交易當週之星期三一般交易時段加掛以當日為交易開始日且次二週之星期三為最後交易日之契約。但每月第一個星期三除外;該契約之最後交易日為到期日。
本契約於最後交易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時停止交易,最後交易日與交易開始日若為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進行交易時,或本公司另有規定者,以其最近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與交易開始日。
第11條
新月份契約及存續期間新履約價格契約之上市,以臺灣證券交易所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為基準(以下簡稱基準指數),於一般交易時段依履約價格間距,向上及向下連續推出不同之履約價格契約至滿足下列條件為止:
一、交易月份起之三個連續近月契約,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百分之十五。
二、接續之二個季月契約,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之履約價格間距,依下列方式決定之:
一、履約價格未達三千點:近月契約間距為五十點,季月契約間距為一百點。
二、履約價格三千點以上:近月契約間距為一百點,季月契約間距為二百點。
當季月契約成為近月契約時,依近月契約履約價格間距,補足履約價格契約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百分之十五。
各月份契約自到期日前二週之星期三一般交易時段起,得依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加掛履約價格契約。
除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推出不同履約價格契約外,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推出其他履約價格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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