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之一、初次上市(櫃)、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及台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案件中籤之申購人如有退款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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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次上市(櫃)、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之案件及台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案件採同時辦理詢價圈購與公開申購配售作業者,如實際承銷價格低於詢價圈購價格上限者,經紀商應於公開抽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點前,依證交所電腦資料,指示往來銀行將中籤之申購人依詢價圈購價格上限繳交申購有價證券價款者與實際承銷價格計算之申購有價證券價款之差額,不加計利息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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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投資人指示以證券商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辦理承銷有價證券款項收付者,前開應退款項,經紀商得於公開抽籤日之銀行營業時間內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