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作業處理程序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30006731號函修正第4點,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期(券)字第1130147082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退款及解交作業程序:
    1. 一、未中籤之申購人及不合格件之退款:
      1. (一)經紀商應於公開抽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點前,依證交所電腦資料,指示往來銀行將未中籤之申購人之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申購有價證券價款均不加計利息予以退回,惟申購理費不予退回。另已中籤之申購人,如發現有不具本辦法第五十四條資格者或有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者,視為不合格件,應辦理已扣繳認購價款之退款事宜。
      2. (二)經投資人指示以證券商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辦理承銷有價證券款項收付者,前開應退款項,經紀商得於公開抽籤日之銀行營業時間內予以退回。
    2. 一之一、初次上市(櫃)、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及台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案件中籤之申購人如有退款必要者:
      1. (一)初次上市(櫃)、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之案件及台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案件採同時辦理詢價圈購與公開申購配售作業者,如實際承銷價格低於詢價圈購價格上限者,經紀商應於公開抽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點前,依證交所電腦資料,指示往來銀行將中籤之申購人依詢價圈購價格上限繳交申購有價證券價款者與實際承銷價格計算之申購有價證券價款之差額,不加計利息予以退回。
      2. (二)經投資人指示以證券商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辦理承銷有價證券款項收付者,前開應退款項,經紀商得於公開抽籤日之銀行營業時間內予以退回。
    3. 一之二、初次上市(櫃)、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之案件及台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案件未完成訂價之退款:初次上市(櫃)、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及台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案件採同時辦理詢價圈購與公開申購配售作業者,如因圈購數量不足,致無法完成訂價應重新辦理詢價圈購時,證交所將不辦理公開抽籤,經紀商應於申購截止日後次二營業日上午十點前,指示往來銀行無息退回申購人之預扣承銷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惟申購處理費不予退回;經紀商並應於同日依「二、三、四」之規定辦理申購處理費解交作業。
    4. 二、相關扣繳資料之彙報經紀商總公司:經紀商應於公開抽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依證交所電腦資料,應將實際扣繳之全額申購處理費,或得於扣除應收取部分後之處理費淨額與已中籤之申購人實際扣繳之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轉匯入總公司『客戶證券承銷專戶』;並將其扣繳資料彙報總公司。
    5. 三、價款解交:經紀商總公司應於公開抽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二時前,指示往來銀行將已扣除經紀商應收取部分後之處理費淨額、已中籤之申購人實際扣繳之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彙總匯入證交所(上市或未上市(櫃)有價證券)或櫃買中心(上櫃或興櫃有價證券)代收付專戶。
    6. 四、申購處理費解交相關單位: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應於公開抽籤日次二營業日銀行營業時間內,將申購處理費扣除其應收取部分後,分別匯入各主協辦承銷商及集保公司等相關單位指定之銀行帳戶。其中主協辦承銷商各應收取之申購處理費,依承銷團協定內容分配之。
    7. 五、中籤繳款名冊管理:證交所於公開抽籤日次一營業日,編製中籤已繳款之申購人名冊資料送交集保結算所,憑以辦理配發證券劃撥相關作業;及送交承銷商,憑以依本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分配承銷團辦理洽特定人或承銷商自行認購作業;如為上櫃或興櫃有價證券,並另送櫃買中心,俾其核對價款。
    8. 六、價款匯予承銷商:證交所(上市或未上市(櫃)有價證券)或櫃買中心(上櫃或興櫃有價證券)驗證無誤後,應於公開抽籤日次二營業日銀行營業時間內,將價款匯入承銷商指定之『代收價款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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