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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8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20003605號函修正發布第37條、第40條、第44條條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48483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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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召開日期,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要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會員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40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個別舉行會議一次,候補理事、監事均得分別列席。
理事、監事均須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44條
本會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依本會會費繳納辦法辦理。
二、常年會費:分為甲、乙類常年會費,依本會會費繳納辦法辦理。
三、事業費:得由會員大會決議籌集之。
四、委託收益。
五、捐助收入。
六、孳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第50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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