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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債券附條件買賣交易細則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4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5853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條之2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13358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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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條
證券商與具有下列關係者為附條件交易時,其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交易對象:
一、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直接或間接持有其股份總額達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
二、第一款身分者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三、前二款身分者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轉投資公司。
四、證券商之受僱人員。
前項第一款股東持有股份總額之計算,應計入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股數。
證券商應將第一項規定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並審慎檢核承作額度及交易條件之合理性,以避免影響證券商或其他交易對象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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