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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買賣辦法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5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000573961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110年5月24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00136668號函及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100017553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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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證券自營商(以下簡稱證券商)參加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買賣債券及為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前交易,悉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本中心其他相關規定。
本系統包括電腦議價系統及比對系統二部分。
電腦議價系統,係供證券商輸入買賣斷與附條件交易報價及線上議價成交之系統。
比對系統,係供證券商輸入其營業處所議價買賣斷交易資料及確認其買賣內容之系統。
第一項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前交易,謂標的公債經財政部發布每季發債計畫或增發債公告之次一營業日起至發行日前一個營業日止之買賣斷交易;但本系統於公債發行日原訂之前一個營業日遇天然災害侵襲或不可抗力之情事而依相關規定停止交易時,其發行前交易之期間延長至公債發行日。
第三項附條件交易包括下列交易:
一、指定債券附條件交易,係以中央登錄公債借貸為主要目的,報價時必須指定標的債券期別。
二、一般擔保品附條件交易,應以資金融通之目的為限,報價時毋須指定標的債券期別。
證券商從事債券衍生性商品交易,得於款券給付結算日之前二個營業日,使用比對系統辦理標的債券買賣內容之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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