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1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50380035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6條、第13條條文,除第2條及第6條自115年5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異動條文

  1. 公司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者,應於董事會決議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報下列事項:
    1. 一、買回股份之目的。
    2. 二、買回股份之種類。
    3. 三、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
    4. 四、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
    5. 五、買回之區間價格。
    6. 六、買回之方式。
    7. 七、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
    8. 八、申報前五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
    9. 九、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10. 十、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11. 十一、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12. 十二、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13. 十三、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14. 十四、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15. 十五、其他本會所規定之事項。
  2. 公司於申報預定買回本公司股份期間屆滿之即日起算二個月內,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向本會申報變更原買回股份之目的。
  3. 依本辦法提出之申報文件,應依本會規定之格式製作,其補正時亦同。
表1-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申報表 (轉讓股份予員工適用) 表2-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申報表(股權轉換適用) 表3-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申報表(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適用) 表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情形申報表(轉讓股份予員工、股權轉換、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均適用) 表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申報表(轉讓股份予員工、股權轉換、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均適用) 表6-上市上櫃公司變更原買回股份之目的申報表(轉讓股份予員工、股權轉換、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均適用) 表7-上市上櫃公司前5年買回本公司股份紀錄表(轉讓股份予員工、股權轉換、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均適用)
  1. 公司買回股份,應將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規定之訊息內容,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資訊系統。
  2. 本辦法規定應申報或公告之事項,公司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後,即屬完成申報及公告。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十條之一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八條第三項但書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及第六條自一百十五年五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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