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2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會二字第1140006866號函修正第5條、第8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12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66286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第5條 (不當行為之禁止)
  1. 本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不得有下列各款之事項:
    1. 一、違背或牴觸證券法規或損害證券業信譽之廣告。
    2. 二、冒用或使用類似大眾所熟悉之他人名號以混淆投資人。
    3. 三、為競爭之目的,散布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廣告。
    4. 四、隱匿重要事實,或有其他明顯誇大、偏頗之情事,致有誤導或欺罔投資大眾之虞。
    5. 五、任意提供主觀性之投資情報。
    6. 六、對個別證券提供上漲或下跌的預示或保證投資利益。
    7. 七、對有價證券之募集,提供未來投資成果之預告。
    8. 八、廣告內容採用可能貶低整體行業聲譽之方式作宣傳。
    9. 九、截取報章雜誌不實之報導作為廣告內容。
    10. 十、以獲利或投資績效為廣告者,未同時報導其風險,以作為平衡報導。
    11. 十一、藉主管機關核准、許可或同意經營某項業務,作為證實該申請事項、保證獲利或衍生性金融商品價值與其他不當連結之宣傳。
    12. 十二、除依法得逕行辦理之金融商品外,對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許可或備查之金融商品,預為宣傳或促銷。
    13. 十三、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本公會審議通過或同意備查案件,作為證實該申請事項、保證獲利或衍生性金融商品價值之宣傳。
    14. 十四、收費廣告中涉及使用「最低」、「唯一」、「最佳」、「終身」或與其字義相同之最高級用語及使用「破盤價」、「銅板價」、「手續費e元」、「價格破壞領航者」、「價格破壞終結者」等或與其字義相當易使投資人誤解之用語。
    15. 十五、廣告贈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抽獎方式、日期等與實際不符。或未明示贈品活動之期間、人數、數量、參加辦法等限制條件。
    16. 十六、刊登之廣告內容與向本公會申報之內容不完全一致。
    17. 十七、重要交易資訊所刊登之版面排列、位置及字體大小顯不成比例,致有引人錯誤者。
    18. 十八、舉辦現場講習會、座談會、說明會、現場展示會或其他公開活動,所散發、張貼之宣傳品中,有關受邀發言對象皆須註明其服務單位或經歷;並督促受邀發言對象就其所發表之言論及看法內容,不得違反證券相關法令及本公會規範。
    19. 十九、本公會會員及其受雇人均不得提供或媒介具有證券交易分析、推介建議或全權委託等功能之非屬公司軟體;如有提供前揭以外軟體之必要性,公司應自行於內部控制制度訂定相關管控措施,以確保所提供軟體之合法性並避免與交易人產生糾紛(包括但不限於必要性之評估、軟體之適法性審查、權利義務之告知、簽核之層級及糾紛之處理…等)。
    20. 二十、其他違反法令或經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之事項。
  1. 第8條 (廣告資料之申報)
  1. 本公會會員製作衍生性金融商品廣告、境外結構型商品廣告、價格廣告、贈獎廣告、贈品廣告及使用最高級用語廣告等,應將其廣告樣式(包括但不限於樣圖及實體視覺配置)、主題標示、自我檢查表及廣告刊登明細表,於對外為宣傳廣告行為前向本公會提出申報(格式如附件一)。自本公會收到申報案件次一營業日起,屆滿七個營業日即可生效。
  2. 事前申報案件如因疑涉違反本辦法規定或事前申報案件所檢附之文件不全者,本公會得停止申報生效。應於接獲本公會通知後十個營業日內補件,逾期未補件視為退回本申報案件、或補件仍不全者,退回本申報案件。
  3. 事前申報案件其申請使用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逾期使用應重新申報。
  4. 本公會會員從事非第一項之宣傳資料及廣告,應填製廣告刊登明細表及自我檢查表,其資料及審核紀錄應自行保存二年(格式如附件二)。其使用期限準用前項規定。
  5. 廣告刊登明細表應逐一列示全部擬刊登媒體名稱、日期或期間,及其內容、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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