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9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35781號公告修正第2條之1、第13條;增訂第4條之2、第4條之3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93431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依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區分為:
    1. 一、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 (一)國內成分證券股票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全部為國內股票者;
      2. (二)國內成分證券債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全部為國內債券者;
      3. (三)國內成分證券平衡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同時包括國內股票及國內債券者。
    2. 二、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 (一)國外成分證券股票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全部為股票者,且成分證券含一種以上國外股票者;
      2. (二)國外成分證券債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全部為債券者,且成分證券含一種以上國外債券者;
      3. (三)國外成分證券平衡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同時包括股票及債券者,且成分證券含一種以上國外股票或債券者。
    3. 三、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者。
  2. 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依投資範圍區分為:
    1. 一、國內成分證券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係指該基金信託契約所訂之投資範圍全部為國內有價證券,依其投資標的分為國內成分證券股票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及國內成分證券債券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
    2. 二、國外成分證券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係指該基金信託契約所訂之投資範圍含一種以上國外有價證券,依其投資標的分為國外成分證券股票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及國外成分證券債券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發行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提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會決議後,填具「暫停交易申請書」(如附件),並檢具相關文件,向本中心申請該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及其加掛ETF受益憑證,於該基金成分證券之國外有價證券流通市場或投資標的交易市場休市期間暫停於櫃檯買賣市場交易:
    1. 一、基金成分證券之國外有價證券流通市場或投資標的交易市場休市而櫃檯買賣市場仍交易之日數連續五個營業日(含)以上者。
    2. 二、基金可算得最近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低於(含)新台幣三十億元者;或申請日前二個營業日折溢價幅度均達百分之三(含)以上者。
  2. 前項申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該基金成分證券之國外有價證券流通市場或投資標的交易市場休市前四個營業日提出。
  3.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基金成分證券之國外有價證券流通市場或投資標的交易市場,係指基金投資於該市場之有價證券或投資標的,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以上者。
  4.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折溢價幅度,係指該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每受益權單位當日收盤價格與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審查準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申報之同日每受益權單位結算之淨資產價值差額,占前揭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比率。
  5.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請並符合申請暫停交易之要件者,本中心得公告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及其加掛ETF受益憑證暫停於櫃檯買賣市場交易。
  1. 期貨信託事業所發行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提請期貨信託事業董事會決議後,填具「暫停交易申請書」(如附件),並檢具相關文件,向本中心申請該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於該標的指數成分之國外期貨契約交易市場休市期間暫停於櫃檯買賣市場交易:
    1. 一、基金標的指數成分之國外期貨契約交易市場休市而櫃檯買賣市場仍交易之日數連續五個營業日(含)以上者。
    2. 二、基金可算得最近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低於(含)新台幣三十億元者;或申請日前二個營業日折溢價幅度均達百分之三(含)以上者。
  2. 前項申請,期貨信託事業應於該基金標的指數成分之國外期貨契約交易市場休市前四個營業日提出。
  3.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基金標的指數成分之國外期貨契約交易市場,係指基金投資於該市場之標的指數成分,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以上者。
  4. 期貨信託事業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請並符合申請暫停交易之要件者,本中心得公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暫停於櫃檯買賣市場交易。
  1. 證券商同日自行買進或受同一帳戶委託買進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內成分證券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成分證券組合,或加計原持有、借券、前一日買進及前一日實物買回取得之有價證券,達實物申購該受益憑證之規定,並賣出同數量受益憑證者;或同日自行買進或受同一帳戶委託買進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國內成分證券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或加計原持有、借券、前一日買進及前一日實物申購取得之該受益憑證總額,達實物買回該基金成分證券組合之規定,並賣出同數量該基金成分證券組合者,其給付結算及後續相關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於成交日經由電腦連線作業向本中心申報,需辦理延後交割者,應併同提出申請。
    2. 二、賣出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國內成分證券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或該基金成分證券組合,而依前款申報並提出延後交割之申請者,本中心於審核認可後即製作報表及電子檔傳送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憑以辦理相關作業;上開作業不適用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八十六條之一規定。
    3. 三、其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完成買進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內成分證券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成分證券組合或受益憑證及其他買進應付價款之交割後,應取得之成分證券組合或受益憑證,應轉充延後交割之擔保,並由本中心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憑以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實物申購該受益憑證或實物買回該基金標的指數成分股票組合予以沖銷。
    4. 四、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國內成分證券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成分證券組合含上櫃股票者,對其賣出上櫃股票部分,本中心於接獲臺灣證券交易所之申請後,即依第二款規定製作報表及電子檔傳送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2. 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國內成分證券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申購作業者,經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確認後,該受益憑證於申購日即得賣出;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國外成分證券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申購作業者,經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確認後,該受益憑證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帳簿劃撥交付日之前一營業日即得賣出。但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國外成分證券債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國外成分證券債券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實物申購作業,於申購日將該基金成分債券組合交付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經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確認後,得賣出同數量受益憑證。
  3. 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申購作業,其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均為國內有價證券者,經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確認後,該受益憑證於申購日即得賣出;其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含一種以上國外有價證券者,經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確認後,該受益憑證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帳簿劃撥交付日之前一營業日即得賣出。
  4. 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申購作業,經期貨信託事業確認後,該受益憑證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帳簿劃撥交付日之前一營業日即得賣出。
  5. 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列為應預收款券之處置證券時,證券商自行(含流動量提供者)或受託辦理申購作業之部位,賣出時點準用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
  6. 證券自營商從事第一項及第二項交易,不適用本中心業務規則第七十條之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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