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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登記形式短期票券發行登錄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9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2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140020731號函修正第6條、第15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及第4條附件(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140028953號函、中華民國114年8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14014426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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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發行人為辦理登記形式短期票券之發行作業,應檢具下列書件,委託票券商發函向本公司申請開設發行登錄帳戶:
一、參加人約定書。
二、發行人印鑑卡。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發行登錄帳戶開立/銷戶/異動申請書。
五、其他經本公司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發行人為銀行者,得自行發函向本公司申請開設發行登錄帳戶。
參加人約定書
登記形式商業本票發行登錄帳戶開立/銷戶/異動申請書
第6條
市庫券、融資性商業本票或外幣商業本票需經金融機構保證者,如金融機構透過本公司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或短期票券登錄系統(以下合稱本公司系統)辦理保證作業,應填具「金融機構辦理短期票券保證作業申請書」申請使用。
第6-1條
票券商首次申辦永續發展票券承銷作業或查閱永續發展票券相關文件,應填具「使用短期票券登錄系統申請書」申請使用短期票券登錄系統。
使用短期票券登錄系統申請書
第15條
登記形式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之發行登錄作業方式如下:
一、以電子方式申辦發行登錄者:
(一)發行人應輸入發行登錄指令,將發行登錄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二)商業本票需經金融機構保證者,本公司應將前目資料通知保證人,俟其確認後通知本公司。
(三)承銷票券商應輸入發行登錄指令,將發行登錄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四)本公司接獲第一目或第二目之通知後,即與承銷票券商發送之指令內容比對。比對相符者,即辦理發行登錄,並通知發行人、保證人及承銷票券商,且將相關資料通知辦理兌償作業之銀行;比對不符者,應即查明原因處理。
二、以書面方式申辦發行登錄者:
(一)發行人應填具登記形式商業本票發行登錄申請書,並由承銷票券商核驗內容無誤後,送存本公司指定辦理兌償作業之銀行。
(二)承銷票券商應輸入發行登錄指令,將發行登錄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接獲該指令時,應即通知辦理兌償作業之銀行。
(三)辦理兌償作業之銀行應核對本公司通知之發行登錄指令與承銷票券商送存之發行登錄申請書內容是否相符。核對相符者,應通知本公司確認完成,並留存該申請書;核對不符者,應通知本公司確認失敗。
(四)本公司接獲辦理兌償作業之銀行確認完成通知後,即登錄該商業本票,並通知承銷票券商登錄作業完成;如接獲確認失敗通知時,應通知承銷票券商送存失敗。
登記形式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依前項第一款以電子方式申辦發行登錄時,承銷票券商、發行人及保證人間之發行文件及交易單據等資料,得透過本公司系統於發行日前二個營業日起辦理傳送作業。
商業本票屬永續發展票券者,發行人應於發行前將永續發展票券計畫書及評估報告以短期票券登錄系統通知本公司,並經承銷票券商於該系統辦理審核確認後,始得辦理第一項發行登錄作業。
永續發展票券發行後,發行人應依其屬專項資金票券或可持續發展連結票券之類別,將資金運用報告或發行後報告之相關事項,及評估報告等,以短期票券登錄系統通知本公司,並經承銷票券商於該系統審核確認後,由本公司辦理資訊揭露。
登記形式商業本票發行登錄申請書
登記形式商業本票發行登錄申請書(外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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