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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9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9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1400706431號公告修正第17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46348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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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證券商非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與本中心簽訂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且依規定繳存給付結算基金,不得經營櫃檯買賣業務。
僅承作債券等殖成交系統交易或在其營業處所以議價方式買賣之證券商,得免向本中心繳存前項給付結算基金。
證券商增設簡易分支機構或分支機構變更為簡易分支機構,得免向本中心繳存給付結算基金。
證券商繳存之給付結算基金為共同責任制,並應設置基金管理委員會;其管理辦法由本中心洽商證券商同業公會擬定,函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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