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黃金現貨業務操作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8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23290號函修正第17條條文,自114年10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352288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客戶申請提領實體黃金時,應向參加人提示存摺並填具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參加人審核無誤後,將其編號、客戶帳號、黃金現貨種類及數量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2. 前項申請提領之單位為十台錢或其整倍數。但黃金現貨保管銀行訂有最小提領單位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3. 本公司接獲第一項通知,審核客戶帳戶餘額無誤後,於申請日後次一營業日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且將提領資料通知黃金現貨保管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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