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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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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因合併及營業讓與辦理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6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157691號函修正第1條、第7條、第14條條文,自114年6月30日實施(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46643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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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配合事項依據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7條
消滅證券商客戶保管劃撥帳戶之移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消滅證券商及其分支機構客戶保管劃撥帳戶之轉換,由存續、新設或受委任證券商於合併基準日前三營業日,將轉換公式或新舊帳號對照表送交本公司辦理轉換。但消滅證券商客戶帳戶屬TISA帳戶者,應另依參加人辦理臺灣個人投資儲蓄帳戶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辦理。
二、客戶保管劃撥帳戶轉換完成後,由本公司編製消滅證券商及其分支機構合併基準日之交易明細表,送存續、新設或受委任證券商覆核。
三、消滅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應保存之客戶帳簿及其入帳憑證,須於合併基準日後三個營業日內,交存續、新設或受委任證券商保管。
第14條
讓與證券商客戶保管劃撥帳戶之移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讓與證券商及其分支機構客戶保管劃撥帳戶之轉換,由受讓證券商於讓與基準日前三營業日,將轉換公式或新舊帳號對照表送交本公司辦理轉換。但讓與證券商客戶帳戶屬TISA帳戶者,應另依參加人辦理臺灣個人投資儲蓄帳戶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辦理。
二、客戶集中保管帳戶轉換完成後,由本公司編製讓與證券商及其分支機構讓與基準日之交易明細表,送受讓證券商覆核。
三、讓與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應保存之客戶帳簿及其入帳憑證,須於讓與基準日後三個營業日內,交受讓證券商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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