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對已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之委託人,得就特定投資標的以當面洽談、電話或電子郵件聯繫、寄發商品說明書之方式進行推介。推介對象為非專業投資人者,證券商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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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須事先取得委託人書面同意證券商向其推介,該同意書應為單張且不得併入其他約據中。委託人得隨時以書面終止證券商向其推介之同意,證券商獲知後不得續行推介。前述書面方式,證券商得採足以確認委託人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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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前目委託人之同意時,應確認委託人最近一年委託證券商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交易筆數達五筆以上,並請委託人於同意書簽署確認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以上且未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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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依第十一條所定程序確認所推介之特定投資標的適合該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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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該特定投資標的符合已於本會指定外國證券交易所或外國店頭市場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