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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5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40002499號函修正增訂第4條之20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5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134497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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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條
承銷商輔導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國際債券,得與註冊於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多邊瞭解備忘錄(MMoU)簽署會員地,領有金融業務執照且受當地主管機關監理之境外金融機構簽訂契約引介發行人予承銷商,承銷商得以所收取之手續費給付報酬予該機構。
承銷商應於契約明訂雙方之權利義務及手續費分潤之條件。
第一項所稱國際債券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及第七款所指之債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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