槓桿交易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報請主管機關予以停止或終止其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之處分,但已交易之契約其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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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前條第二款規定處以違約金,最近半年內達三次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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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依前條第二款規定繳納違約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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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受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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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反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且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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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致有影響投資人權益或市場交易秩序,且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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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無法履約且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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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取得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資格後逾一年未辦理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