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發行公司營運風險:
承銷商就發行公司之業務、技術能力、研發、專利權、人力資源、財務(包含成本、匯率變動等)等之營運風險列示說明。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或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五項或第六項申請股票上市者,另應列示說明其營運模式及風險、未來發展計畫。
若屬科技事業、文化創意事業申請上市者,另應列示說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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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其產品生產開發技術之層次、來源、確保與提升,暨現在主要產品之競爭優勢、生命週期、持績發展性暨新產品之研究開發計劃,預計生產時程及成本、市場定位、需求與未來營收效益預測達成可能性及研究發展之內部控制暨保全措施加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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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參與經營決策之董事、監察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出資之股東及掌握生產技術與技術開發經理人等之資歷(工作經驗、教育背景及職位年資)、持股比例、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及申請年度內股權移轉變化情形暨該技術股東與經理人實際投入經營之時間與情形,並評估該等人員未來若未能繼續參與經營對發行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其因應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