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申請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申請公司最近二年度及申請上櫃年度之財務報告應再委託其他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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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二年度及申請上櫃年度受主管機關警告以上之懲戒或處分者。但所受之懲戒或處分為警告或申誡,且其所受懲戒或處分之原因事實距申請上櫃之日已逾五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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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申請上櫃最近一年內經本中心及臺灣證券交易所分別依「對申請股票上櫃案簽證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辦法」及「對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簽證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辦法」規定公告於一段期間內拒絕接受會計師所查核簽證或核閱之申請上櫃(市)公司財務報告次數累計達二次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