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科技事業、文化創意事業或依「淨值、營業收入及營業活動現金流量」標準申請上櫃者,應增加列示說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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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其產品生產開發技術之層次、來源、確保與提升,暨現在主要產品之競爭價勢、生命週期、持績發展性暨新產品之研究開發計劃,預計生產時程及成本、市場定位、需求與未來營收效益預測達成可能性及研究發展之內部控制暨保全措施加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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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參與經營決策之董事、持股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之股東、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出資之股東及掌握生產技術與技術開發經理人等之資歷(工作經驗、教育背景及職位年資)、持股比例、最近二年度及申請年度內股權移轉變化情形暨該技術股東與經理人實際投入經營之時間與情形,並評估該等人員未來若未能繼續參與經營對申請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其因應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