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股票上櫃之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2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533731號公告修正第5點、第9點、第13點,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0004號函)

異動條文

  1. 產業狀況及營運風險
    1. (一)申請公司所屬行業營運風險應考量總體經濟,就申請公司所屬行業之營運風險(如景氣循環、行業上下游變化、行業未來發展及產品可替代性等營運風險)列示說明。
    2. (二)申請公司營運風險推薦證券商就申請公司之業務、技術能力、研發、專利權、人力資源、財務(包括成本、匯率變動等)等之營運風險列示說明。
    3. (三)以科技事業、文化創意事業或依「淨值、營業收入及營業活動現金流量」標準申請上櫃者,應增加列示說明下列事項:
      1. 1.就其產品生產開發技術之層次、來源、確保與提升,暨現在主要產品之競爭價勢、生命週期、持績發展性暨新產品之研究開發計劃,預計生產時程及成本、市場定位、需求與未來營收效益預測達成可能性及研究發展之內部控制暨保全措施加以評估。
      2. 2.其參與經營決策之董事、持股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之股東、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出資之股東及掌握生產技術與技術開發經理人等之資歷(工作經驗、教育背景及職位年資)、持股比例、最近二年度及申請年度內股權移轉變化情形暨該技術股東與經理人實際投入經營之時間與情形,並評估該等人員未來若未能繼續參與經營對申請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其因應之措施。
  1. 子公司營運情形
    1. (一)推薦證券商依本中心「推薦證券商辦理股票申請上櫃案之評估查核程序」第七點第四款第一目之(5)規定派員實地瞭解申請公司之子公司營運情形者,應具體列示其是否有重大營運風險或其他重大異常情事之評估意見。
    2. (二)本國申請公司生產據點或獲利主要來自海外重要子公司者,應具體列示申請公司對其海外重要子公司在財務操作與資金調度、帳務處理、內控內稽執行及盈餘決策等事項之監管措施及實際執行情形之評估意見。
  1. 評估本國申請公司是否符合集團企業、建設公司、投資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申情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
  2. 評估外國申請公司是否符合「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有關集團企業及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有關投資控股公司之規定。
  3. 評估外國申請公司是否符合本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四條第六項有關建設公司申請股票上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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