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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寄送買賣報告書、對帳單及註銷帳戶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2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0213號函修正第1點、第2點(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6108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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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期貨商處理無法送達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作業程序
一、期貨商辦理寄送對帳單作業,若該期貨交易人於當月份無交易、無未沖銷部位且保證金、權利金未曾變動者,於接獲民眾通知該期貨交易人未居住於該地址,或經郵政單位退回所寄送之對帳單,應即依開戶契約所列聯絡電話通知該期貨交易人,請其於約定期限內辦理變更通訊地址或其他領取對帳單方式,並應依本作業要點辦理。
二、前項電話通知應留存同步錄音及電話通知書面紀錄,該書面紀錄應包括期貨交易人帳號、姓名、聯絡電話、接獲民眾通知時間或郵政單位退回時間、經辦人員電話通知時間、電話通知結果及經辦人員簽章,並經權責主管(經理人)覆核且簽名或蓋章。
三、期貨商無法與期貨交易人取得聯繫者,應以雙掛號同時寄送對帳單至期貨交易人之通訊地址及戶籍地址,並依下列寄送情形辦理:
(一)倘對帳單寄送至通訊地址未被退回,仍應依規定寄送對帳單至期貨交易人通訊地址。
(二)倘對帳單寄送至通訊地址被退回,應更改寄送對帳單至期貨交易人戶籍地址。
(三)倘對帳單寄送至通訊地址及戶籍地址皆被退回,在取得郵政單位出具查無該期貨交易人、遷移不明或招領逾期之證明文件後,得暫免寄送對帳單。
四、期貨商辦理寄送買賣報告書、對帳單作業,若該期貨交易人當月份有交易,於其買賣報告書或對帳單遭退回者,期貨商應依開戶文件所列聯絡電話或其他各種聯絡方式與期貨交易人取得聯繫。期貨商無法與期貨交易人取得聯繫者,應自行訂定該類期貨交易人委託下單或申請出金時之聯繫機制,並應落實執行客戶徵信與瞭解(KYC)、風險控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等相關規範作業。
五、期貨商應留存各項證明文件,包括得改寄對帳單至期貨交易人戶籍地址或暫免寄送對帳單應取得之各項通知或退回紀錄、電話通知書面紀錄、雙掛號郵寄紀錄、郵政單位回執及退回之對帳單等,其保存年限同開戶契約保存年限,並應留存電話通知錄音紀錄至少一年。
六、期貨商應於當月底彙總該月份得暫免寄送對帳單之期貨交易人異動清冊(格式如附表一),並於次月十日前申報本公司備查。
附表一
貳
期貨商調整對帳單寄送頻率及註銷帳戶作業程序
一、期貨商得於每年度最後一個營業日清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期貨交易人,於次年度一月十日前以雙掛號寄送當年度十二月份對帳單予該期貨交易人,該次年度其餘月份期貨商得暫免寄送對帳單:
(一)期貨交易人所有交易帳戶最近一年度無交易且無未沖銷部位。
(二)期貨交易人所有交易帳戶最近一年度保證金、權利金未曾變動。
(三)期貨交易人所有交易帳戶保證金、權利金餘額合計數新臺幣一萬元以下。
二、期貨商應於每年度最後一個營業日清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期貨交易人,於次年度一月十日前以雙掛號寄送當年度十二月份對帳單予該期貨交易人,嗣後期貨商得暫免寄送對帳單:
(一)期貨交易人所有交易帳戶最近三年度無交易且無未沖銷部位。
(二)期貨交易人所有交易帳戶最近三年度保證金、權利金未曾變動。
(三)期貨交易人所有交易帳戶保證金、權利金餘額合計數新臺幣一萬元以下。
三、期貨商依前二項規定寄送當年度十二月份對帳單予該期貨交易人前,應以專函通知或於對帳單上載明,期貨商得每年度僅寄送一次對帳單及暫免寄送對帳單之條件,並請期貨交易人儘速出清其所屬保證金、權利金餘額。
四、靜止戶之註銷帳戶作業:
(一)期貨商得就長期無交易且無未沖銷部位及無保證金、權利金餘額之靜止戶辦理清查作業,倘清查後欲終止契約暨註銷帳戶,可自行斟酌以親訪、電話、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電子化方式通知期貨交易人。
(二)前開通知發生到達效力後,如期貨交易人未於一個月內為反對意思表示,期貨商始得終止契約並註銷帳戶。
(三)期貨商應就靜止戶相關之認定與通知,訂定相關規範;相關規範應明定確實留存通知期貨交易人終止契約業已生法定效力之相關佐證資料或紀錄,包含通知期貨交易人終止契約之方式、所應留存之證明文件、各類文件保存年限、期貨交易人申訴管道暨受理申訴之處理程序等事項。
(四)期貨商得於受託契約與期貨交易人約定,連續三年無交易且無未沖銷部位及無保證金、權利金餘額,期貨商得逕行終止契約並註銷帳戶。
五、期貨商應彙總每年度僅寄送一次對帳單、暫免寄送對帳單之期貨交易人清冊及期貨交易人帳戶註銷彙總表(格式如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期貨商於次年度應每月更新載明前揭每年度僅寄送一次對帳單、暫免寄送對帳單之期貨交易人是否有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而恢復按月寄送對帳單之情事,並經權責主管(經理人)覆核且簽名或蓋章後留存專檔備查。
六、期貨商應留存各項證明文件,包括雙掛號郵寄紀錄、郵政單位回執、靜止戶之註銷相關佐證資料或紀錄、每年度僅寄送一次對帳單期貨交易人清冊、暫免寄送對帳單期貨交易人清冊及期貨交易人帳戶註銷彙總表,其保存年限同開戶契約保存年限。
七、期貨商依規定得每年度僅寄送一次對帳單或暫免寄送對帳單者,仍應按月編製對帳單,隨時供期貨交易人查詢。
八、期貨商依本要點貳、期貨商調整對帳單寄送頻率及註銷帳戶作業程序規定,辦理對帳單寄送作業,若有符合本要點壹、期貨商處理無法送達對帳單作業程序規定之情事者,應依該作業程序辦理。
附表二
附表三
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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