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指數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債券型適用)」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372號函修正第3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30027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本基金募集額度
    1. 一、【投資於國內外者適用】本基金首次募集金額最高為新臺幣____元,最低為新臺幣____元(不得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為新臺幣___元。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________單位。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經金管會或其指定機構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於申請日或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得辦理追加募集。
      【投資於國內者適用】本基金首次募集金額最低為新臺幣____元(不得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為新臺幣___元。
    2. 二、【投資於國內外者適用】本基金經金管會或其指定機構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募集金額。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募集額度已達最低募集金額而未達前項最高募集金額部分,於上開期間屆滿後,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募足首次最低募集金額及最高募集金額後,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或其指定機構申報,追加發行時亦同。
      【投資於國內者適用】本基金經金管會或其指定機構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募集金額。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募集額度已達最低募集金額,本基金於上開期間屆滿後,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募足首次最低募集金額後,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或其指定機構申報。
    3. 三、本基金之受益權,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割;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即本金受償權、收益之分配權、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本基金追加發行之受益憑證,亦享有相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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